□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党柏峰
当前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陕西省各级妇联积极宣传、联防联控、群防群治。按照全国妇联关于在特殊时期做好妇女维权工作的要求,陕西省妇联十分关注疫情防控期间容易产生的损害妇女权益问题。2月15日,根据陕西具体情况,陕西省妇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专门出台了《陕西省妇联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维护妇女权益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省各级妇联组织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及时做好分析研判,在齐心协力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中维护好妇女权益。
《意见》指出,当前疫情对妇女权益维护带来了新挑战,各级妇联组织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全国妇联的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妇女在劳动就业、家庭生活等领域相关权益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主动协调联络联合人社、民政、公安、工会等部门,汇聚各方力量共同行动,在做好防控疫情工作的同时,加大特殊时期对女性相关权益保护力度,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确保社会公平正义以及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了防止强行要求孕期哺乳期女职工返岗和对女职工裁员,《意见》要求,各级妇联组织一旦发现用工单位有强行要求孕期、哺乳期女性返岗工作,要第一时间将情况及时反映到卫健、人社、工会等部门,通过沟通协商等方式推动用人单位加强生育保护,为疫情期间孕产妇劳动保护提供适当帮助,做好疫情期间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劳动保护及防疫安全措施。结合实际对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休假,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对孕妇可实行弹性工作制,可利用信息化服务在家远程办公,直至疫情结束,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其劳动报酬。
《意见》认为,女性就业歧视现象受疫情影响将会更加突出。当女性的劳动权利被侵害时,妇联组织要协调工会、劳动监管、卫生、工商联等部门进行协调处理,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不得借疫情防控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按政策要求履行法定程序就辞退女职工或支付工资不符合政策要求的,女职工可以向用人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意见》为防止受感染或疑似病例妇女遭受歧视,就进一步深化维护妇女人身权利强调,妇女因社会地位、经济条件等处于弱势地位,女性感染者更容易遭受旁人和家庭成员的歧视。各级妇联干部一定要发挥宣传员的作用,通过非接触方式,如网络、电话、微信群等平台开展对疾病知识、防控知识、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进行广泛和及时宣传和解读,减轻群众的疑虑和恐惧,防止出现对患者和疑似患者的抵触和歧视发生,树立信心,战胜疾病、战胜疫情。
部分家庭存在成员被隔离或有疑似病例的情况,家庭成员的心理压力普遍加剧,容易产生焦虑急躁等情绪,极易引发家庭矛盾升级,发生家庭暴力事件,而妇女和儿童更易遭到暴力伤害。对此,该《意见》还就疫情期可能因家庭纠纷引发的家庭暴力问题提出要求,各级妇联一定要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及时发现报告相关信息,协调公安、民政、所在辖区街道办、村(居)委会、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