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例值得讨论的点比较多,涉及若干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其中应首先关注的就是司法机构的作用,一是司法机关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不回避和不放任;二是对外出务工人员的土地财产权益保障,既包括女性外出务工人员的权益,也包括男性外出务工人员的权益。”
■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
见习记者 陈姝
刘某1978年1月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某镇某村一组,在母亲黄某某户头下申办了农业家庭户口,并在一轮土地承包中分得责任田。1992年,其父为她非法购买了非农业户口,但其原有的农业家庭户口并未注销。2008年,刘某将张家界市非农业户口迁至深圳市福田区,此后办理结婚登记及小孩户口登记。
2011年9月,某村一组部分土地被征收,同年10月,某村一组向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征地补偿款,按人田各半原则分配,人均分得9845.50元,其中对有田土在娘家的出嫁女仅分配田土部分补偿款每人4922.7元,刘某据此仅获得4922.7元。
刘某认为某村一组未按照同等村民待遇分配征地补偿款,因而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9月,深圳市公安局依据“重户注销”的规定,注销了刘某在深圳市的居民户口。经历了两审败诉以及申请长沙市检察院监督不予支持后,刘某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监督。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通过查阅案卷及大量资料,充分论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判断标准的变迁原因、刘某非农户口的非法性。经检察官联席会讨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判决,认定刘某具有宁乡县某镇某村一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抗诉意见。
针对本案典型意义,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专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教授曲相霏。
“这个案例值得讨论的点比较多,涉及若干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其中应首先关注的就是司法机构的作用,一是司法机关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不回避和不放任;二是对外出务工人员的土地财产权益保障,既包括女性外出务工人员的权益,也包括男性外出务工人员的权益。”曲相霏告诉记者,审理过这个案件的各级法院,审查过这个案件的各级检察院,都有值得肯定的方面,都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作出了实质性判断,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也是具有示范意义的。它表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不再处于司法放任状态。
曲相霏认为,该案件经过检察院抗诉、法院依法再审程序,对于女性维权具有积极意义。“女性和女性组织应当积极寻求司法保障,善于运用司法改革中不断完善的程序性规定,运用公益诉讼、请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和抗诉等法律武器,维护农村女性的各项权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这三权已经成为农民重要的财产性权利。在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必须考虑到社会的发展,切实维护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财产权益。
曲相霏说,湖南省高院的终审判决指出,不宜以进城务工农民享受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就剥夺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不能因刘某在深圳市连续购买了当地的养老保险即认为其已被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体系而丧失了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该案例还涉及户籍管理制度,这也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在城镇化发展的过程中,国家已经提出,“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曲相霏认为,土地承包关系比户口状态更为稳定,所以,以土地承包关系代替户口作为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更为科学合理。
曲相霏表示,蓝印户口在当时是一种介于正式户口与暂住户口之间的户口,根据各地关于蓝印户口的政策,办蓝印户口一般不要求注销农村户口。在该案中,无论是否撤销当事人的深圳户口,当事人的农村户口并未被认定为违法,更未被注销,因此不影响当事人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土地财产权益。
我国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都有保护女性合法权益的规定。2016年末,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特别提出,在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过程中,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要切实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
2018年,全国妇联在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立法保障女性土地权益的建议中提出,应“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应当遵守男女平等原则,不得以妇女婚嫁为由剥夺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并提供救济程序”。
“引发该案的直接原因是分配征地补偿款时对出嫁女的区别对待,该案再审判决对于确认外出务工人员和出嫁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保障其合法土地财产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曲相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