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潘家永
2019年已经过去,春节将至,当不少职工还在为上年未休的年休假犯愁时,许多人又开始抢休2020年的年假——有的人根据孩子的时间想在寒假期间休年休假,有的人想把产假和年休假合起来使用……
可是,现实生活总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年休假到底应该怎么休?应休未休有啥待遇?年底抢休不成会不会“清零”?其他法定假期能否冲抵年休假?就此,笔者选取几个案例为职场人释疑解惑。
妈妈寒暑假想休年假,单位应优先考虑
沈女士在某出版公司工作,有一个上初中的女儿,平时假期短,工作忙,孩子学习任务重,无法一块儿出去走走。近日,她想利用寒假带着女儿出去玩一趟,于是,提前半个月“抢假”,想在2020年春节前休一个长假。当她拿着在寒假期间休2020年度的10天年休假的申请单找经理签字时,经理以2020年度休假计划尚未制定为由,拒绝签字同意。
点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5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据此,单位批不批年休假,主要应根据近期的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而不能以休假计划尚未研究为由,或者担心年初就休年假然后再跳槽单位会吃亏等拒绝批假。
另外,2019年11月24日,国家发改委、中组部、人社部等九部门《关于改善节假日旅游出行环境促进旅游消费的实施意见》指出:加快推动落实带薪休假……鼓励用人单位在年初结合工作需要和职工休假意愿统筹安排当年休假,优先考虑子女上学的职工在寒暑假的休假安排。本案中,出版公司的做法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和精神。
年底“抢休”不成,不等于年休假“清零”
赵先生是一个工作狂,平时业务比较繁忙,基本没时间休息,就这样一直拖到年底,2019年的年休假还没有休。“正好年底想放松一下,抓紧2019年的尾巴,把年假给休了。”令他没想到的是,部门20多个人,在2019年12月份“抢休”年假的有7人,结果他的年休假申请被公司“无情”拒绝了。
经理见赵先生心有不甘就安慰道:年休假虽被“清零”了,但有一笔补偿,一天150元。可赵先生不想要钱只想要假。
点评
《条例》第5条第二、三款规定:“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本案中,单位未主动安排赵先生休年假,赵先生也从未表示不休该年度的年假,因此,单位不能简单地以支付年休假工资来代替职工的年休假,更不能以年休假不跨年为借口将年休假清零。赵先生有权拒绝“折现”,并要求跨年休假。
跳槽新单位,年休假应分别折算
冯某2009年6月入职A公司担任工程师,工作了10年时间。2019年7月5日,冯某跳槽到B公司。同年7月26日,冯某要求A公司支付其2019年应休未休的10天年休假工资,A公司答复:你的年休假待遇由B公司负责,冯某信以为真。2019年底,冯某向B公司申请休假10天,结果只批给了4天,冯某想不明白。
点评
《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冯某工作已满10年,其年休假天数为10天。但冯某的年休假待遇应当分别折算,由两家公司分别负责。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5条、第12条分别规定了折算方法。其中,在新单位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本人全年应享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计入。据此,冯某在B公司应享受的年休假为4天(180天÷365天×10天=4.9天),所以B公司只批给了4天年休假。
在原单位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本人全年应享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休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计入。据此,冯某2019年度在A公司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5天(185天÷365天×10天-0=5.07天)。冯某现在有权要求A公司按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5天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产假等法定假期,不能冲抵年休假
孙女士于2015年3月入职某公司工作至今,2019年6月开始,休了4个多月产假。产假快结束时,她想利用自己的10天年休假接着休息,于是满怀希望地递交了年休假申请,不料被无情拒绝。原来,公司员工守则规定:当年休产假、探亲假的员工,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点评
休产假属于生育保险待遇,是女职工应该正常享有的福利。实行年休假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劳动者工作积极性。因此,产假等法定假期与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得相互冲抵。《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办法》第6条进一步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因此,该公司“当年休产假、探亲假的员工,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之规定无效,孙女士休了产假并不影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另外,法律并未禁止年休假与其他法定假期一同连休,但由于单位对年休假具有统筹安排权,因此需获得单位批准。
(作者系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兼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