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为促进价格争议纠纷及时有效化解,不断提高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公信力,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意见》指出,价格争议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产生的纠纷。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主要涉及交通事故赔偿、消费者权益保障、医疗服务、物业服务、旅游餐饮服务、工程建设造价、农业生产资料、保险理赔等民生领域。
《意见》要求,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应当不断畅通调解渠道,建立形式多样、层次分明的调解网络。发生价格争议纠纷的,可以通过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相关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设立的其他调解组织三种方式开展调解,充分发挥行政主管部门、人民调解组织、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等在价格争议纠纷调解方面的作用。
据介绍,目前全国共设立3000多个价格认定机构,有价格认定人员1.5万余人。
《意见》要求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及财政部门的支持,保障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在工作场所、办公设备、工作经费、专业人才聘用、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需要,保证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相关负责同志在就《意见》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价格争议纠纷调解机构或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申请司法确认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立案登记后委托价格争议纠纷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并制作民事调解书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