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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林志文 近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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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提请审议

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纳入保护范围

2019/12/11

■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林志文

近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专家指出,草案有多项创新和亮点,着重突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工作,如将利用网络等手段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列入家暴范围,明确首接责任制,强调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协助执行制度,将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纳入保护范围等,努力构建有广东特色的反家庭暴力防治体系。

精神侵害列入家暴行为,明确首接责任制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了解到,在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中,将利用网络等手段实施的侵害行为列入家庭暴力行为,明确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地谩骂、恐吓、侮辱、诽谤、散布隐私、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包括利用网络等手段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草案还规定,政府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联动机制,明确首接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联动机制。草案要求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处置家庭暴力的工作流程;对涉及多个单位职责的,由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单位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处理;建立家庭暴力受害人投诉的受理、跟进和转介等制度;其他反家庭暴力联动机制。

“首接责任制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反家暴工作涉及全社会方方面面的参与,容易出现各个责任单位互相推诿的情况。”广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妇联妇女维权专家顾问李小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首接责任制明确了“对涉及多个单位职责的,由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单位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处理”的原则,为受害人的求助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明确公安机关应当协助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草案规定了家庭暴力的救济途径和维权渠道;对强制报告制度进行细化补充;明确有关单位和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投诉和报案的分类处理;完善了告诫书的出具、送达、监督等内容;细化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扩大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范围、增加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细化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协助执行;此外,确定了法院的家事调查制度。

李小非指出,草案明确了公安机关应当协助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并且在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后应迅速(24个小时之内)核实被申请人的情况,告知其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如发现违反的,应当及时出警处置,并向人民法院通报。“这个举措可以形象地比喻为人民法院在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手’延长了。公安机关及时有效介入,将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落地执行效率,也会进一步对有可能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加害人形成威慑。”

将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纳入保护范围

为了突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草案第四章《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对临时庇护场所的设立、管理、申请、救助作了具体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受害人救助机制。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规定了对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和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的保护。草案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

“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这是全世界范围内的共识。”李小非告诉记者,她在代理家事案件过程当中,接触过许多在家庭暴力环境当中遭受影响的儿童个案,“非常疼惜他们的处境”,但是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暂未将其纳入家庭暴力直接受害人的范围,未能形成有效及时的保护。

为此,李小非在参与广东省反家暴立法的过程中一直积极倡导和推动将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纳入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范围。“非常欣慰看到草案当中保留了这一规定。这在全国范围内都具有领先性,同时也凸显了广东省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决心和将具体措施落地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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