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
记者 王春霞
涉家暴离婚案件分别庭审,加强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判后回访追踪司法效果……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11月28日举行“家事审判改革工作白皮书”新闻通报会,并发布典型案例。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选取部分案例,反映该院在家事审判改革方面的积极探索。
适用涉家暴离婚案件分别庭审规则,避免二次伤害
在宋女士诉周先生离婚纠纷案中,原告宋女士与被告周先生婚后育有一子。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与周先生离婚,儿子由其抚养。周先生同意离婚,但主张儿子由其抚养。
诉讼中,宋女士称周先生脾气暴躁,其多次受到周先生威胁、伤害,早已带儿子离开原共同居所。宋女士表示无法冷静地与周先生面对面庭审,只要见到周先生就十分害怕,无法清晰表述自己的真实意思,向法院申请不与周先生同时出庭。
法官根据宋女士的陈述、行为表现及相关证据判断,本案双方不宜同时出庭,故适用涉家暴离婚案件分别庭审规则,分别传唤双方到庭陈述、质证。单独出庭时宋女士意思表示清楚、逻辑清晰,并准备了充足的证据。最终法官结合当事人陈述及证据,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儿子由宋女士直接抚养。
□ 典型意义
根据法律规定,涉及身份关系案件当事人本人应当出庭。在此原则下,考虑到涉家暴离婚纠纷案件中部分受害方不愿再次面对施暴者的心理,西城法院积极探索对涉家暴离婚案件当事人适用分别庭审规则,分开询问双方意见,避免受害方直接面对施暴者。分别庭审规则既能避免受害方受到二次伤害,亦有利于当事人完整地陈述事实、表达意见。
启用家事调查制度,助力案件公正审判
在赵先生诉赵女士继承纠纷案中,被继承人赵老先生和王老太育有子女四人。二位老人去世后,子女四人因遗产继承问题诉至法院。二位老人生前未留有遗嘱,遗产将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诉讼中,三位赵先生认为,三人在父母生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故三人应当依法多分遗产。赵女士认为四人均定期回家探望照顾父母,都尽到了赡养义务,故遗产应当均分。四名子女均未举证证明赡养老人的事实。
案件审理过程中,为查明本案中子女对二位老人的赡养情况,法官选择一名来自二位老人生前居住社区的家事调查员。调查员与被继承人的邻居、好友沟通,了解四名子女对老人的照顾、探望、陪伴等情况。调查员还走访被继承人所在居委会及物业公司,详细询问四名子女对被继承人生前赡养情况。基于调查员的详细调查,法官在庭审证据的基础上认定四名子女均尽到相应的赡养义务,判决四名子女均等分割赵老先生和王老太的遗产。
□ 典型意义
西城法院在家事案件审理中探索建立家事调查员制度,选任来自辖区街道社区的妇联干部、社工人员加入家事调查员队伍。家事调查员对家事案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全面、细致调查,协助法官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助力案件公正审理。
加强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追求案件实质正义
在王女士诉张先生离婚纠纷案中,王女士起诉要求离婚,理由是其夫张先生婚后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夫妻关系破裂。诉讼中,王女士为证明张先生有家暴行为,提交了医疗诊断证明和检查结论,但就其受伤原因未提供直接证据予以证明。 张先生否认王女士伤情系其家庭暴力行为所致。
法官详细询问王女士事发当天经过。通过调取王女士住所附近的监控录像,法官发现王女士回家时状态正常,出门时以手捂住口鼻,走路踉跄,在保安的帮助下打车离开小区。基于视频线索,法官找到了小区保安。据保安回忆,王女士当天脸部有明显伤痕、口鼻出血,请求保安赶紧帮助她打车,别让她丈夫追上来。
庭审中,法官向张先生出示法院调取的相关证据,张先生解释王女士受伤原因时言语不清且逻辑混乱。法院依据王女士提交的证据、依职权调取的相关证据并结合双方陈述,认定张先生存在家暴行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由张先生向王女士支付赔偿金。
□ 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案件中常涉及举证难问题。针对涉家暴案件,西城法院加强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工作力度,最大程度地防止家暴受害人因举证能力不足而影响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
判后回访追踪司法效果,彰显司法温情
在杨女士诉王先生抚养关系纠纷案中,原告杨女士与被告王先生原系夫妻,双方离婚后,杨女士一直生活在国外,双方之子由王先生直接抚养。现杨女士已再婚,想让孩子随自己到国外生活,起诉王先生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王先生在答辩过程中表示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多次表达自己对孩子能否融入再婚家庭及国外生活的担忧。鉴于孩子已小学毕业,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思,法官多次与孩子沟通,了解孩子的真实想法。在法官的帮助下,孩子向王先生敞开心扉,消除了王先生的担忧。最终,根据孩子的意愿,综合考量双方的生活条件,法院判决变更抚养关系,由杨女士直接抚养孩子。
为确认孩子是否适应国外生活,法官用电子邮件的方式回访孩子数年,了解到孩子在国外适应得非常好,还去了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留学。孩子每年寒暑假都会回来看望王先生,父子关系融洽。
□ 典型意义
家事案件的最终裁判往往不意味着纠纷真正化解。为从根本上解决矛盾纠纷,西城法院不断延伸审判职能,建立判决后的长效回访机制,一方面了解判决的履行情况,另一方面对判决无法解决的当事人情感及生活问题和困难进行观护,彰显司法温情。
试用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刚柔并济引领诚信诉讼
原告陈女士与被告郭先生协议离婚,因离婚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陈女士起诉要求分割郭先生名下的存款。郭先生辩称全部存款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没有存款可分割。经询问,陈女士也不清楚郭先生的存款情况。
案件受理后,法院在立案和送达过程中向郭先生送达《离婚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及《财产申报告知书》,要求如实填写财产状况,从而固定本案需要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同时明确告知郭先生要诚信诉讼,以及不如实申报财产存在的诉讼后果。
经郭先生申报,其名下三个银行账户在离婚当日均无存款余额。陈女士遂申请法院对上述三个银行账户的交易流水进行查询。经查,上述账户在二人离婚前均有非正常大额支取行为,而郭先生虽主张支出用于家庭生活消费,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据此,法院认定郭先生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法对其予以少分以示惩戒。
□ 典型意义
家事案件财产纠纷中,当事人瞒报、虚报、隐匿、转移财产或虚构共同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财产清查难度大。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缓解调查取证压力,西城法院近年来探索在涉及财产分割的家事案件中试用财产申报制度,取得了良好效果。对不如实填报的当事人予以相应处罚,在一定程度上威慑和打击了故意隐匿、转移家庭共同财产等违法行为,引导当事人诚信参与诉讼,促进案件高效公正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