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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区分坠落物、抛掷物的不同法律适用规则,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对高空抛物、坠物案件提供更加有针对性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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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处理…

保“头顶安全” 还需多方不懈努力

——专家解读最高法《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2019/11/27

● 《意见》区分坠落物、抛掷物的不同法律适用规则,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对高空抛物、坠物案件提供更加有针对性的规制。

● 《意见》对构成犯罪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依法惩处,解决了民事救济威慑力不足的问题。

● 《意见》中的规定想要收到预期效果,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大力配合,行政机关、基层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都应在各自职责、职权范围内,积极采取措施以预防损害事故的发生。

□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王春霞

高空抛物、坠物现象频现报端。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提出16条具体措施。

这一司法文件将对防治高空抛物、坠物产生哪些影响?专家在接受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有助于减少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发生,要想根除高空抛物、坠物,需要多重因素共同改变。

提供更加有针对性的规制措施

在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孙大伟看来,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致损案件频发,法院在审理时往往遇到三方面困难:

——难以查明加害人。高空抛物、坠物涉及物品往往是种类物,如花盆、烟缸、玻璃等,物品高空下坠时可能因风向和碰撞改变路线轨迹,落地后还可能因破碎等原因破坏附着的指纹等特征,寻找真正来源十分困难;

——受害人无法获得充分救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即使受害人能够胜诉,也仅是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意味着受害人的损害无法获得完全赔偿;

——民事判决的威慑力不足。在多数高空抛物案件中,由可能的加害人承担补偿责任,不仅使未作出加害行为者感觉不公平,也使得真正的行为人仅承担很少一部分赔偿责任,使得法律难以提供有效的威慑手段。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友军认为,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中,原告往往无法证明究竟谁是侵权人。只能将建筑物中的所有业主都作为被告起诉。在一些案件中,因为无法查明真正的行为人,法院会判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但是,因为被告往往认为,自己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不认可法院的判决,往往不配合法院的执行。

“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最终防线,其自身的变化往往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孙大伟说,《意见》采取综合性应对方案,为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预防、化解高空抛物、坠物风险,提供了良好契机。《意见》区分坠落物、抛掷物的不同法律适用规则,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对高空抛物、坠物案件提供更加有针对性的规制。

周友军告诉记者,《意见》强调综合运用民事、刑事等手段,注重积极司法,注重纠纷多元化解。“从总体上来看,这一司法文件将有助于预防此类事故发生,保障社会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意见》对实践中的难点作出回应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曾介绍,在起草《意见》过程中,高度重视总结各级法院审判经验,从三年多来1000多件涉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中筛选出较为典型的案例进行客观化、类型化分析研判,确保《意见》有关条文更加符合实际情况,更具可操作性。

专家认为,针对实践中的难点,《意见》作出了回应。周友军说,针对实践中高空抛物的行为人难以确定的问题,《意见》第9条明确,法院要行使释明权,“在受理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纠纷案件时,要向当事人释明尽量提供具体明确的侵权人,尽量限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减轻当事人诉累。”第10条强调,法院要积极司法,加强依据职权进行调查取证的力度,“积极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周边群众、技术专家等询问查证,加强与公安部门、基层组织等沟通协调,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这些规定都是为了尽可能查明真正的行为人,实现案件的妥当裁判。

孙大伟也认为,《意见》的规定有助于尽可能查明致害行为人。除了上述规定,还包括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怠于提供相应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等措施。

“某种程度上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救济途径。”孙大伟说,《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运用诉讼费缓减免和司法救助制度,依法及时为受害人提供救济,缓解其因受害而造成的困难局面。针对补偿责任可能存在的救济不充分情形,《意见》通过引导当事人参加社会保险转移风险、分担损失,还支持探索建立高空抛物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对受害人进行更加充分的补偿;对于因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相应义务造成的损害,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在孙大伟看来,《意见》对构成犯罪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依法惩处,解决了民事救济威慑力不足的问题。高空抛物、坠物构成犯罪的,根据其自身性质不同,分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以及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定罪处罚,并对具有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等情形从重处罚。“上述措施能够对高空抛物、坠物的相关责任人提供更加有效的震慑,在根本上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

根治高空抛物有待多重因素共同改变

周友军认为,《意见》的出台将在相当程度上解决高空抛物、坠物问题。《意见》突出刑事手段,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刑事手段的依法妥当运用,将使得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的行为成本大幅增加。

《意见》第12条强调,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则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引入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有助于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强化管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事故的发生。”周友军说。

孙大伟认为,涉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发生,与经济发展、社会发展阶段等不无关系。近二十年来,房地产的发展促使越来越多高层建筑出现,市民集中居住于高层建筑的比例增加,客观上增加了高空抛物、坠物造成损害的概率。同时,一部分人保留着居住于低层建筑时随手从窗口抛物的生活习惯。“高空抛物、坠物等问题的解决,并不能仅凭《意见》出台就立即根除,而是有赖于多重因素的协同改善,需要长期坚持不懈地努力。”

孙大伟进一步解释,《意见》中的规定想要收到预期效果,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大力配合,行政机关、基层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都应在各自职责、职权范围内,积极采取措施以预防损害事故的发生。譬如,完善高层建筑设计标准,加大严禁高空抛物宣传、教育力度,适当布置监控摄像头等技防手段等,防患于未然。

在周友军看来,为了更大限度减少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还应当明确,对于高空抛物、坠物,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第1030条第2款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有效防止高空抛物坠物事故的发生具有积极意义。”周友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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