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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丈夫因感情破裂而准备协议离婚,双方约定6岁的女儿由我抚养,但就女儿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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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处理…

离婚后,非抚养子女一方应按什么标准支付抚养费

2019/11/12

我与丈夫因感情破裂而准备协议离婚,双方约定6岁的女儿由我抚养,但就女儿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请问:女儿的抚养费究竟应按什么标准支付、至什么时间为止?

读者 卢颖芳

卢颖芳读者:

你丈夫一般应按其月收入的20%~30%给付抚养费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

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在明确抚养费范围的同时,也明确解决的方式为“由双方协议”或“由人民法院判决”。

如果“由人民法院判决”,应当如何确定“期限的长短”和“负担费用的多少”呢?对于前者,一般是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通常为18周岁,但子女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对于后者,主要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即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子女户口在农村实际生活在城镇的,应按其实际居住的城镇标准确定抚养费数额;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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