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洪辰
所谓“金九银十”,9月、10月是招聘行业的旺季。很多劳动者利用这一时间段求职面试,过五关斩六将终于拿到录用通知,辞别旧主,准备投入新东家的怀抱。哪知天有不测风云,新用人单位突然通知无法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让劳动者另谋高就,双方产生争议该如何解决?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此类案件。
2019年3月中旬,夏小姐通过招聘网站接到某公司的面试邀请,经多轮面试后,于2019年3月底收到了该公司的录用通知函。其中载明,录用夏小姐为人力资源部主管,如接受录用需当晚回复邮件确认入职,并于2019年4月29日持最新体检报告到公司处办理入职手续。通知函中同时载明了夏小姐的工资标准、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等。夏小姐当晚回复邮件承诺准时入职,并于之后的一周内与原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
2019年4月29日上午,夏小姐持体检报告到达某公司办公地点办理入职手续时被告知,该岗位已经录用其他员工,无法给夏小姐办理入职手续。后夏小姐申请仲裁和诉讼,要求某公司支付其入职体检费及未依约建立劳动关系给其造成的工资等损失合计2万余元。
庭审中,夏小姐称其因为某公司的录用通知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因某公司未与其建立劳动关系造成其失业在家,直至2019年9月才找到工作,某公司应赔偿其失业期间的工资损失。某公司称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夏小姐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夏小姐与某公司尚未建立劳动关系,但该公司向夏小姐发出的录用通知函中载明职务、工资标准、工作内容、入职时间等具体确定的内容,并表明如夏小姐同意入职需当天回复。该录用通知书的效力系向夏小姐发出要约,夏小姐回复确认构成承诺,此时双方已经形成劳动关系预约合同。虽然双方劳动关系因某公司原因未成立,但夏小姐基于对某公司的合理信赖与原单位办理了离职手续。某公司后期不予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侵害了夏小姐的信赖利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给夏小姐造成了损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公司支付了夏小姐体检费及部分损失等共计3000元。
□ 法官释法
缔约过失责任在我国合同法中有所规定,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虽然劳动合同法中并未就缔约过失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劳动法领域中引入缔约过失责任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有之义。当劳动者对双方将建立劳动关系产生合理信赖时,往往会付出金钱、时间等成本,故当用人单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单方阻却劳动关系的建立时,应赔偿劳动者相应的可期待利益。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