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流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党中央决定开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集中评选颁授。
法律程序安排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 提出议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 审议并作出决定
国家主席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并签署国家主席令
评审流程
各项工作始终在党中央直接领导下开展,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
各地区各部门报送提名人选。
各归口评审单位采取工作小组评议、听取专家及相关部门意见、党组会(党委会)会议研究等方式,对本领域初步建议人选进行了严格评审,确定了人选排序。
8月上中旬,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对“共和国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人选进行考察。
8月23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通过了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建议人选。
8月27日至9月2日,进行全国公示,建议人选得到全社会广泛和高度认可。
如何分类
共和国勋章
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
友谊勋章
授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
国家荣誉称号
(人民科学家、人民教育家、人民艺术家、人民英雄、人民楷模、民族团结杰出贡献者、“一国两制”杰出贡献者、外交工作杰出贡献者、文物保护杰出贡献者)
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
评选标准
★ 突出时代精神,充分考虑新中国成立70周年的鲜明主题,在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时期均应有代表性人物入选
★ 优先考虑重大标志性历史事件中的代表人物,注重人选蕴含的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
★ 坚持实事求是,适当考虑各方面情况,合理确定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