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学友
2018年12月4日晚上,王老伯驾驶小型轿车在某路口右转弯时,不慎将驾驶电动自行车直行的李某某撞伤,王老伯事后驾驶机动车逃逸。经交警认定,由王老伯负事故全部责任。
王老伯于2017年12月30日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因王老伯肇事后逃逸,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无奈,李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王老伯、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万余元。法院经审理,确认李某某的合理损失数额为13.5万余元后,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2万元,余款1.3万余元由王老伯承担。
判决生效后,某保险公司以追偿权为案由将王老伯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时,保险公司辩称,王老伯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应认定为具有重大过错,其危害结果重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保险公司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赔付后,如果不允许追偿,则客观上让王老伯转嫁了风险,且与鼓励驾驶人谨慎遵章驾驶的正面社会价值取向相违背。
法院经审理后,以保险公司主张的追偿权缺乏法律依据为由作出驳回诉讼请求之判决。
□ 点评
侵权责任法第53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并未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有权向机动车驾驶人追偿。
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三种情形为:(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可见,并未包括肇事逃逸情形。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主张追偿权当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法律之所以将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三种情形规定为保险公司可行使追偿权,是因为此类情形均为违法驾车导致交通事故。此三种情形下,明显开启了不安全的危险源,驾车导致事故发生的风险和概率增大,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符合保险法的近因原则。而肇事逃逸行为虽然可恶可恨,但毕竟发生在事故之后,并未增加驾车的危险性,驾驶行为也不必然违法。因此,依据法无授权不可为之原则,保险公司的追偿权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作者系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