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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茹希佳 9月5日,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与贾汪区妇联联合出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行使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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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贾汪法院与妇联联合出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行使探望权纠纷若干实施意见》

打造“家事案件无执行”贾汪样本

2019/9/17

■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茹希佳

9月5日,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与贾汪区妇联联合出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行使探望权纠纷若干实施意见(试行)》,旨在进一步探索家事案件执行行为方式的改革,通过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的改革创新,力争将绝大多数家事案件全部在审理阶段化解,尽量避免进入执行环节,逐步实现“家事案件无执行”。

一起个案启示意见出台

王女士是这一改革推进过程中的受益者。

“婚姻存续期间,王女士与丈夫因各种原因,矛盾激化,不在一起生活,又因身体及经济原因,将出生后的女儿交由男方抚养。借此,男方及其家人阻碍王女士婚内探望女儿,为此,双方闹到了法院,女方请求探望权。”贾汪法院少年家事庭庭长王道强告诉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对于这起案件,贾汪法院不仅给予单独立案,还在民事裁定书中明确了王女士的探望权,“2018年2月至4月,申请人王女士每月10日前探望女儿一次,被申请人高某予以协助”,并先予执行。接到这样的民事裁定书,王女士的内心获得了慰藉。

也正是因为这起案件的启示,贾汪法院与贾汪区妇联联合出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行使探望权纠纷若干实施意见(试行)》,帮助更多在婚内诉求探望权的父母。

“目前,法院系统的行为执行案件存在矛盾突出、程序复杂、操作繁琐、成本高昂的客观现状。而家事案件中的行为执行,如行使探望权还具有反复申请、执行标的交叉、适用强制措施效果不佳的特点。”贾汪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王道才介绍,2018年以来,贾汪法院积极探索家事案件执行方式改革,重点对行为执行工作创新推出相对完善的工作机制,借以推动行为执行工作走出困境,为决胜执行难提供贾汪智慧。

创新推出“行为执行八步工作法”

探望权行使是家事行为执行案件的典型代表。王道强认为,探望的时间、地点及时长方面,具有灵活性,不宜在法律上机械界定。“家事案件中的行为执行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多半是爱恨叠加,比如抚养费的给付、探望权的行使、抚养关系的变更,涉及未成年人的根本利益,需要双方长期的合作,需要相互信任、包容、理解并在温馨的环境中完成,而不能有效沟通则意味着在冷漠的情况下完成亲人间的交接和支付,效果不会好。”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行为执行案件,贾汪法院除了提出“家事案件无执行”的理念,还归纳出适宜的执行原则,创新推出“行为执行八步工作法”,即延伸修复理念、坚持比例原则、组建专业团队、强化心理疏导、贯穿多元化解、创设类案规则、慎用强制措施、完善体系建设。

延伸修复理念。在执行程序中的修复,通过心理疏导和教育感化让双方消除对立,回归理性,减少因婚姻解体对双方及子女、家人造成的伤害。执行中的修复同样以亲情伦理为基础,是家事审判修复理念的延续和发展,其侧重点在于寻找共同关注点和利益平衡点,减少伤害。

坚持比例原则。在行为执行案件中,首先要优先选择能够达到执行目的的方式方法,如探望未成年子女,宜听取双方意见,选择双方均能认同的探望方式;其次要选择对双方伤害最小的执行方法,如抚养关系的变更,尽量让未成年子女与变更后的抚养人有几次亲密接触的机会,然后再执行变更行为,对未成年子女及申请人、被执行人都减少伤害。

组建专业团队。该少儿家事庭三位员额法官均系资深刑事、民事法官,具有三级心理咨询师资质,获得过江苏省指导人民调解先进个人、省最美法官等荣誉。基于“审执分离”的要求,原审判案件的法官不参与执行工作,但要为执行法官及时提供案件信息情况。专业的执行团队,确保了家事执行工作的高起点,高质量和高效率。

强化心理疏导、贯穿多元化解。“这两步则凸显妇联组织的重要作用,一些案件由有经验的心理疏导员和人民调解员劝解调解后,当事人的怨气抵消很多,有的撤诉,有的调解结案,真是事半功倍。”贾汪法院少年家事庭副庭长、徐州市妇联权益部副部长(兼)王峻说,“在我们日常审理、调解家事案件的过程中,背后有法院聘任的120名人民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心理疏导员为我们提供强大的支撑,这其中70名都由妇联系统推荐,她们对推进家事案件的审理、调解至关重要。”

创设类案规则。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特征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形成规则。如行使探望权,重点做好心理疏导工作和邀请社会力量及时介入;责令搬出房屋重在程序规范,疏导先行,对于无房居住的,要有相应的变通措施,必要时安排临时住所甚至暂缓执行;对于违反人身保护令进行跟踪、殴打的,要先予以必要的制裁,然后进行心理疏导和批评教育,促其不再重犯,对于再次违反人身保护令的,除采取拘留、罚款措施外,还要寻求实体法上的救济;对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准则,对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原则上不得违背未成年人的意愿强行带离交接,对于接近8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其智力反映情况,除确保安全和不发生不利后果外,原则上亦不得违背意愿强行带离交接。

慎用强制措施。在决定执行拘留强制措施时,可从三个方面考量:是否有助于实现执行目的;对被执行人能否起到震慑作用;有无更好的替代办法。

完善体系建设。首先是完善评价体系建设;其次是完善行为执行程序建设,针对行为执行人身本源性属性制定相应的执行程序,确定适度的执行规则,如心理疏导的介入、一揽子解决双向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准则以及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黑名单等有别于普通执行程序的规则;最后是完善行为执行制度建设,如团队培养制度、行为规范制度、行为操作规则、奖惩评价制度等。

据统计,2018年7月至今年6月,仅61件家事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占家事案件比例不足7%,约占执行案件2%的比例。“其中探望权、变更抚养关系、人身安全保护令等行为执行案件17件,全部在100日内执结,没有一件实际采取拘留、罚款强制措施,减少了司法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王道强自豪地介绍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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