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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早退途中遇车祸,是否属工伤

2019/9/3

■ 谢炳城

时某是某小学(以下简称学校)代课教师。2014年4月2日16时许,时某上完课后,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驾驶电动自行车提前下班回家,途中与张某驾驶的大型客车相撞,致时某受伤,医院诊断为多处骨折、脑震荡等。当地公安交警大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报告,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时某无责任。2015年3月16日,时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定时某为工伤。学校不服,诉至法院。

庭审中,学校诉称,事发当天,时某提前下班并未向学校领导请假,属于早退,根据学校规定,早退行为是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因此,其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不属于合理的下班时间,不应认定为工伤。人社局辩称,时某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构成工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时某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早退下班,属于学校内部管理问题,不影响其工伤认定,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与是否构成工伤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同年12月3日,一审法院判决,人社局认定时某为工伤并无不当。学校不服,上诉至市中院。2016年4月28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学校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 案例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里所说的“上下班途中”,指的是劳动者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内上下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可见,“合理时间”是“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要件之一。当“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其他要件均符合的情况下,对是否属于“合理时间”的认定,则成为能否认定为工伤的唯一条件。

1.“合理时间”应具有正当性。

笔者认为,是否具有正当性是界定是否为“合理时间”的前提,也是其应然本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的精神,不仅对劳动者“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进行了细化,更明确了“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所应具有的正当性,加大了对劳动者以上下班为目的而受到伤害的保护。就“合理时间”而言,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但只要是在非工作时间内,劳动者以上下班为目的,都应给予充分保护。因此,“合理时间”不应单纯以用人单位的考勤制度机械地理解,而应当“能动”地综合考量各种因素进行认定,但必须以具有正当性为前提。

2.工伤认定应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我国民事立法和损害赔偿理论中,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可以分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四个原则。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 只要已经发生了损害后果, 无过错的行为人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现行工伤认定归责原则,正是对用人单位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劳动者发生伤害的,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或视同工伤情形,都应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责任。至于劳动者有没有违反相关规章制度、有没有过错、过错在谁、过错比例多少等,则在所不问。根据这一原则,劳动者提前下班的,其性质为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属于内部管理问题,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劳动者的违章违纪情节进行相应处罚,但是,不得因为劳动者违章违纪,而剥夺了劳动者认定工伤和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

(作者系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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