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张园园 发自银川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银川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妇联近日联合制定了《关于推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践操作进行细化和规范,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管辖、申请核发、举证责任、审查执行、法律惩戒等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了妇联组织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执行、监督中的作用。如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在作出当日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并及时送达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联组织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暂时不能或者不宜回家的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联组织等申请庇护;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联组织、居(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联组织和人民法院可以指派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联络、协调本辖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送达、调查和执行以及信息反馈等工作;妇联组织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主动联系人民法院,并指派联络员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回访等。
此外,《办法》还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规定,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