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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我与马某经人介绍相识,确定了恋爱关系。经介绍人沟通,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马某以彩礼2万元作担保交给我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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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返还彩礼约定有效吗

2019/7/23

2017年5月,我与马某经人介绍相识,确定了恋爱关系。经介绍人沟通,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马某以彩礼2万元作担保交给我保管、支配,如将来我提出分手,导致婚恋关系破裂,应退还给马某人民币4万元;如果是马某提出分手,我分文不退。马某所在的村委会在该协议书上盖章,介绍人作为在场见证人签字。

2018年6月,我经与马某近一年的相处,觉得二人性格、习惯等差距大,向马某提出分手。马某则要求我按协议约定退还彩礼4万元。请问马某的要求合法吗?

读者 周艳丽

周艳丽读者:

协议书对2万元虽按定金方式予以约定,但实质应该认定为彩礼。定金是合同法、担保法规定的债的担保方式。而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可见,协议书关于双倍返还彩礼的约定因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而无效。且我国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包括恋爱、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等。本案通过协议定金的形式限制了你的婚姻自由,违反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既然协议书无效,那么2万元彩礼应按婚姻法关于彩礼的规定处理。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马某向你支付彩礼后,双方相识仅一年,既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也未同居共同生活,那么依据法律规定,你应如数退还2万元彩礼。

辽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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