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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故宫吸烟可以成为“网红”的需要,其他的治安违法同样可以。这也意味着,这种基于传播需要的刻意违法,要远比违法行为本身的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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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视频炫耀”的恶意传播行为应当“零容忍”

2019/7/22

在故宫吸烟可以成为“网红”的需要,其他的治安违法同样可以。这也意味着,这种基于传播需要的刻意违法,要远比违法行为本身的危害大得多,不但会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还会带来负向的示范效应,拉低社会的守法底线,损害网络传播秩序。

□ 木须虫

7月19日,网曝两名游客在故宫内吸烟并发视频炫耀,造成恶劣影响。7月20日晚,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情况通报,涉事3人分别被罚款200元。在7月19日的视频中,记者看到,两名游客全然不顾周围游客的目光,公然在故宫内的一个休息处吸烟。且其中一名男子一边抽烟一边对着镜头说“谁敢在故宫里抽烟”,同行游客拍下视频后还称“哥真厉害”。(《北京青年报》)

故宫是历史文化遗产,故宫内严禁吸烟是明确的规定,理应被自觉遵守。从视频的内容来看,涉事的3人,并不只是简单违反场所禁烟规定那么简单,而是有明显的“摆拍”故意,违法吸烟是方式,而拍摄与发布视频才是目的,行为上是明知故犯,动机则是将挑战公序良俗当作了传播炫耀的“卖点”,这不只是单纯的无知,并不排除可能是网络恶意营销的手段。

类似的手法并不陌生,多年前就发生过在故宫等知名文物景点拍裸照的炒作事件。而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短视频成为流量风口,正处于上升势头,行业呈爆炸式发展,聚集了海量用户资源,“网红”纷纷开辟新的战场。在故宫吸烟可以成为“网红”的需要,其他的治安违法同样可以。这也意味着,这种基于传播需要的刻意违法,要远比违法行为本身的危害大得多,不但会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还会带来负向的示范效应,拉低社会的守法底线,损害网络传播秩序。

在故宫内吸烟并发视频炫耀,警方“按图索骥”,给予涉事3人各200元的罚款,处罚的主要依据是《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即吸烟对故宫公共秩序的扰乱,处罚尽管及时,但之于恶意传播行为的惩治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当前,对于这种明知违法而故犯、故意挑战公序良俗的行为,还缺乏明确的处罚规定。《治安处罚法》中与网络信息行为相关的规定,只限于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发布诽谤、涉黄信息等有限的情形。在社交媒体应用日益广泛的今天,信息传播的门槛越来越低,那么相应法律门槛则应当加快建立,像这类“视频炫耀”的恶意传播行为应当“零容忍”,一方面网络信息传播秩序有必要成为治安秩序中的专门一类,强化管理的针对性设计;另一方面有必要考虑网络传播的广泛性,为恶意传播设置更严的处罚成本,防范传播失序对现实公共秩序的影响与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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