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某拖欠胡某60万元借款不还。在执行过程中,柳某与胡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了还款时间,柳某承诺如果逾期不偿还借款,自愿将其位于某小区的房屋抵债给胡某,后柳某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
请问,胡某向法院申请,法院能否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将柳某房屋依法裁定给胡某所有?
读者 胡应兵
胡应兵读者:
法院是不能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作出以物抵债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以物抵债裁定直接会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法院在适用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经过一定程序后,才能适用。
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只是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方式等内容进行变更的协议,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再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只能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以执行和解协议为依据提起诉讼,法院不能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法官 刘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