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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丽 儿童是离婚事件的最大利害关系人之一 ,同时也是国家和社会在婚姻家庭领域关注的重点,理应成为法律倍加关切和着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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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理应成为亲子法的核心

2019/7/9

■ 邓丽

儿童是离婚事件的最大利害关系人之一 ,同时也是国家和社会在婚姻家庭领域关注的重点,理应成为法律倍加关切和着力保护的主体。

但与婚姻法相比,我国的亲子法内容比较单薄。2001年婚姻法修订之后,学界曾经对探望权进行了热烈探讨。民法典编纂工作启动之后,学界从体系化构建角度对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认等具体问题展开研究,但这些都属于亲子关系的某个环节、某个侧面,不足以推动整个亲子法的发展,应引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完善亲子法内容。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将为亲子法发展提供核心动力

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业已成为亲子法的核心和发展的重要推手。

首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国际层面对儿童权益保护原则的经典概括与表述,作为原则和理念,对于亲子关系的诸多具体问题都起到指引作用。第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背后有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的系统规范和阐述,是有标准、可操作的。第三,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理论研究著述丰富,迄今多个法学部门均对这一原则有较为深入的探讨。第四,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对司法实践的引领效应是比较显著的。

“有利于”表述范式不能替代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有两处论及儿童利益保护原则:一是第821条之一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二是第861条规定,夫妻对离婚子女抚养问题无法达成协议的,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这类“有利于……”范式的表述能否被视为中国版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呢?

笔者认为,目前因循既有的法律表述意味着我们的制度与实践仍然行进在过去的轨道上,价值观杂糅、价值顺位不明的弊病不能获得充分的审视、反思和矫正;没有直接使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表述,也会限制系统引入儿童权利公约等我国批准的国际条约中有关儿童权益保护的规则体系,个案处理水准不得不继续依赖法官独自探索的能力和为之承担风险的勇气。

儿童决定和代表着国家和社会的未来,为其在立法中给予充分考量,给予最大程度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正是必须引入的制度基石。(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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