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工作期间受伤后,已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鉴于所在公司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而自己行动不便,尤其是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我与一家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委托风险代理协议》,约定由其指派律师作为我的诉讼代理人,为我提供全程的诉讼法律服务。代理费用按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金额的30﹪计算,但律师事务所并没有向我说明实施风险代理的理由。
我提起诉讼后仅过了一周,在法官的调解下,公司很快便作出了赔偿,而律师事务所却要抽取6万余元费用。
请问:我能反悔吗?
读者 王慧雯
王慧雯读者:
你有权反悔,即可以对风险代理说“不”。
一方面,本案所涉风险代理合同违法。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不预支付代理费,只是在案件执行后,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比例付给律师事务所一定费用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律师事务所将得不到任何回报;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委托人将给予高额回报。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其中表明,风险代理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律师事务所已经履行告知义务,委托人仍然固执己见;二是必须不属于所列四类案件范围。
结合本案,从律师事务所只是向你表示过无须先交付代理费,并没有向你说明实施风险代理的理由,即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你自然不存在坚持要求实行风险代理;你向公司索要的恰恰是工伤赔偿金,属于四类案件之一。
另一方面,本案所涉风险代理合同无效。合同法第52条第5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与之对应,正因为本案所涉风险代理合同是对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违反,决定了其从一开始起便对你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你自然有权反悔,只需按政府的指导性收费标准支付代理费用。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