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伦理礼俗难以有效调节复杂的利益关系,法治是乡村善治的底线,新时代需要借助社会共同认同的公共法律规则进行治理。
■ 胡平江
《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指出,“以自治增活力、以法治强保障、以德治扬正气,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指导意见从法治政府、法治下乡、法治宣传角度提出了三点内容。一是要求规范农村基层行政执法,将政府涉农事项纳入法治化轨道。二是提出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实施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三是强调深入开展农村法治宣传教育。
指导意见明确了乡村法治的定位。在传统中国,农民以土地为生,经济上自给自足,社会上封闭同质,治理上依靠封闭的血缘与地缘关系能够有效实现德治。近年来,市场经济要素不断进入乡村,农民成为独立利益主体,传统的伦理礼俗难以有效调节复杂的利益关系。因此,新时代需要借助社会共同认同的公共法律规则进行治理,法治是乡村善治的底线。
指导意见明晰了乡村法治的路径。法治是乡村社会的必然需要,但是,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产物,外在于乡村社会的法律如何有效进入乡村,如何在乡村社会生根,则需要有效的路径。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并通过普法宣传等形式大力推进“送法下乡”,然而,法律送入乡村并不一定能嵌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也并不一定能内生出法治意识、法治行为,比如,一些农民遇事仍然习惯于“找官”。此次指导意见强调对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的培育,就是在乡村社会培养法治的桩角,利用乡村内生资源进行法治。因此,新时代的法治建设要求与乡村社会自治相衔接,以法治保障自治,以自治促进法治。
指导意见明确了乡村法治的方法。其提出的许多举措,源于地方政府大量的先行先试,是对地方改革探索的肯定,也需广大地方政府大力贯彻落实。意见指出,“对于需要继续探索的事项,要组织开展改革试点,勇于探索创新,及时总结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因此,对于指导意见中未明确的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构建、法治与自治衔接机制创设、基层政府法治化建设等,均有待地方政府进一步探索创新。
(作者为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