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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王春霞 6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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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二审

拟完善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

2019/6/26

□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王春霞

6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完善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

草案第904条第二款规定,对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伪造或者篡改遗嘱等行为,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明确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有的地方、部门和法学教学研究机构提出,规定这一制度是必要的,但应当进一步严格限定条件,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相衔接,强调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继承人,才能予以宽恕。

为此,二审稿规定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伪造或者篡改遗嘱等行为,确有悔改表现的,才能予以宽恕,不丧失继承权。

界定父母、子女等亲属含义

有的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提出,在继承编中,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的概念具有一定特殊性,应当单独进行界定,建议对现行继承法中的相关规定予以保留。

二审稿在草案第906条中增加三款规定:“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删除三个月有效期

草案第917条规定,遗嘱人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经过三个月无效。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三个月期限的起算点不明确,且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才适用,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已能够用其他形式立遗嘱,所立口头遗嘱即应无效,不必规定三个月的期限。

草案二审稿删除上述规定中三个月期限的规定,修改为“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删除关于遗嘱公证程序规定

草案第918条第二款规定,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应当由两个以上公证员共同办理。特殊情况下只能由一个公证员办理的,应当有一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有的地方、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关于遗嘱公证的具体程序,司法部已经出台了相关细则,没有必要在民事基本法律中规定。

二审稿删除了这一款。

村民委员会可担任遗产管理人

草案第四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一些地方、法学教学研究机构认为,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有助于妥善管理、顺利分割遗产,更好地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建议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对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增加规定村民委员会也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同时对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予以补充细化。

二审稿作出如下修改:

一是增加规定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将草案第924条中的相关规定修改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二是在草案第926条中对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予以完善,增加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以及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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