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周韵曦 发自北京 近期,教育部印发《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幼儿园责任督学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办法》指出,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是指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为行政区域内每一所经审批注册的幼儿园(含民办)配备责任督学,实施经常性督导。
《办法》要求,教育督导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内幼儿园布局和规模等情况,原则上按1人负责5所左右幼儿园的标准配备责任督学。
《办法》还要求,教育督导部门应按照《督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聘任熟悉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员为责任督学。
《办法》对责任督学的职责进行明确。要求责任督学监督指导幼儿园安全管理情况,监督指导幼儿园规范办园情况,监督指导幼儿园师德师风建设情况,以及完成教育督导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责任督学应参照《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规程》对幼儿园实施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在发生危及幼儿园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时,要求责任督学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督促处理并报告上级督导部门。
《办法》明确,幼儿园必须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积极配合责任督学入园督导,对反馈问题进行认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