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曾因经商向我借过10万元现金。由于当时没有注意,一个多月后,我才发现李某向我出具的借条中将我的名字“刘玉龙”写成了“刘育龙”。
请问:该借条对李某是否具有约束力,我该如何获得救济?
读者 刘玉龙
刘玉龙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即如果借条上没有写明出借人是谁的,出借人持有该借条就可以起诉,除非借款人能够提供证据反证借条持有人不是出借人。这对于你也不例外。
至于获得救济的途径,现实中主要有以下方法:
其一,可以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条或补正。如果借款人在出具借条时已摁手指印,则因可以说明问题而无需重新出具借条或补正。
其二,可以通过证人证言等方式来确定借条上的名字与借款人的名字指向同一人。即如果借款时有其他人在场且其愿意做证,可以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其三,可以通过电话录音、短信等方式确认两个名字是同一人。
最后,可以提供银行转账凭证或者其他给付借款的凭证来佐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即只要有转账凭证,而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彼此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就必须承担还款责任。
结合本案,你可以采取以上对应的补救措施。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