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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受传统文化和习俗的影响,子女一般随父姓较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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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处理…

离婚后子女改姓纷争如何解?

2019/5/24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受传统文化和习俗的影响,子女一般随父姓较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化,近年来,离婚率居高不下,直接抚养监护方变更子女姓氏而产生的纠纷较为多见。

■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王春霞

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二审稿删除了草案中父母离婚后未成年人姓氏变更的相关规定。父母离婚后未成年人改姓呈现哪些特点?存在哪些难点?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就此采访了法律实务工作者和法学专家。

未成年人姓氏变更集中在婚姻家事纠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双桥法庭法官陈洁曾审理过一起姓名权纠纷案件。夫妻俩生育一个儿子,随父姓。离婚后,双方协议儿子归女方抚养。后因抚养费支付、财产分割等问题导致双方关系紧张。儿子与母亲一个户口本,女方就到派出所给孩子改姓,随自己的姓氏。男方起诉女方,要求孩子改回男方姓氏。

“法院驳回了男方的请求。根据婚姻法第22条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法院认为男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陈洁告诉记者。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团河法庭法官吴扬新最近遇到一起离婚案件,涉及孩子姓名权问题。夫妻两人到法院诉讼离婚,孩子今年五岁,从出生就一直没有被行政机关认可的名字。因为夫妻对孩子名字有争议,丈夫坚持给儿子起妻子前男友的姓名。法官只能在案卷中注明是婚生子。

“司法实践中未成年子女姓氏变更集中在离婚纠纷、赡养费纠纷、继承纠纷等婚姻家庭类纠纷中。”陈洁说,第一种情况,离婚后一方给未成年子女改姓,另一方要求改回;第二种情况,一般是女方给孩子改姓,男方以此为由请求女方丧失孩子抚养权或者少分夫妻共同财产,有的主张变更抚养权;第三种情况,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因女方给孩子改姓,一般男方不认可孩子是婚内所生,拒绝支付抚养费;第四种情况,男方死亡,男方父母以女方给孩子改姓为由主张女方少分或不分男方遗产。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六庭法官助理曹巧峤发现,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姓氏变更案例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离婚后一方再婚,特别是子女归女方抚养的情况下,女方将子女姓氏改为再婚丈夫的姓氏;另外一种是子女归女方抚养,女方由于婚变等各种原因将孩子姓氏改为自己姓氏。

在吴扬新看来,变更姓名属于行政行为,与离婚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且涉及民事权利和行政权力交叉的问题。实践中,审理离婚案件时一般对此不予处理。

法律未规定给子女改姓必须经另一方同意

多位法官在采访中提到2002年《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复》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在曹巧峤看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复函》和公安部《批复》的精神,离婚后一方未经对方许可或者未经协商一致,擅自变更子女姓名而另外一方起诉要求恢复的,人民法院可以立案受理,判决恢复子女原姓名。

“从宪法上讲,姓名权属于个人自由和宪法基本权利的范畴。”吴扬新告诉记者,按照公安部的《批复》,如果夫妻离婚后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没有将协商一致的书面材料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当事人会要求通过司法途径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一般情况下,法律并没有规定子女一定要随父姓或者随母姓,或者改姓时必须经过另一方同意。因此,司法实践中需要双方协商解决。

陈洁说,目前对于姓名权,尤其是未成年人姓名权,司法实践主要依照民法通则第99条、婚姻法第22条,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姓名权的立法解释。

曹巧峤认为,父母基于血亲关系天生对子女有亲权,包括对子女住所选定、财产监管、子女照顾、姓名决定权等。虽然出于子女权益保护和人格平等原则考量,侧重支配意义的亲权概念现在基本被立法实践所抛弃,取而代之的是父母对子女的照管和监护制度,更加重视对子女人身和财产权益的照顾和管理。但子女的姓氏决定权仍然是父母对子女的一项重要监护权益。父母双方离婚后,不直接监护子女的一方对子女姓名的决定权不因离婚而改变。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但淑华告诉记者,以前子女姓氏属于父母亲权的内容,子女姓氏由父母说了算,主要是父亲说了算。随着亲子关系立法从亲本位逐步转变为子女本位,子女成年以后有决定自己姓氏的权利已成为共识。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也反映了女性权利的提升。

未成年子女姓氏变更应考虑子女意见

人格权编草案第795条规定,未成年人父母离婚的,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一方可以将未成年人的姓氏变更为自己的姓氏,但是另一方有正当理由表示反对的除外。父或者母变更未成年子女姓氏的,应当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其真实意愿。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法学教学研究机构提出,该条规定的初衷是为了给实践中此类案件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但是明确赋予单方变更未成年人姓氏的权利,可能会引发家庭矛盾,建议删除。

法律是否应当对离婚后子女姓氏变更问题做出规定?

“其他国家地区也有法律规定,明确子女姓名决定出现争议时的处理规则。比如台湾地区。”但淑华告诉记者,如果从纠纷解决的角度,确立规则更好,但是子女姓氏涉及因素很多,不仅是法律,还有传统文化、伦理等,法律有时无法规定适用所有情形的规则。

陈洁告诉记者,姓氏不仅是法律规定,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公序良俗、家族传承,属于民族传统和历史传承问题。老百姓很在意姓氏问题。给孩子取名字的一般是父母,更多的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是家族中的长辈、有名望的人。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未成年人姓氏问题越来越复杂。

“按照现代观念,改姓并不是对亲子关系的否定。”陈洁说,母亲给孩子改姓,错了吗?孩子一定要随父姓吗?这和男女平等还是有关系的。为什么孩子特别是儿子通常都会随父姓,与内化于心的传统观念密切相关。

陈洁认为,我国法律不宜对未成年人姓氏问题做出特别详细的规定,应给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更多的是考虑实质性的亲子关系、婚姻法的基本理念、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等。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与未成年人姓氏有关的民事案件,应以家庭决定为主。不少涉及姓氏更改的行政案件起诉的是户籍登记部门,从行政案件角度法律需要进一步细化。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做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曹巧峤认为,子女如果对自己的姓氏有一定认知,并且长期使用已经成为区别度较大的名字,子女拒绝变更或变更将会给子女造成学习生活的较大困惑的,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可以询问子女的意见,子女同意继续使用变更后姓名的,可以维持现状。

在曹巧峤看来,不管是最高院的复函还是公安部的批复,都不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应当在婚姻家庭编中更加详细地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住所选定、姓氏决定权等。

吴扬新也认为,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不能因为大人的矛盾影响到孩子的生活。上幼儿园、上小学的孩子有决定自己名字的行为能力,不需要法定监护人来决定。法律对此应做出明确规定。

在但淑华看来,决定未成年子女姓名,应当是父亲母亲都有的权利,发生冲突主要是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应从子女利益角度考虑。比如子女具有一定的认知和表达能力,就应征求子女意见。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以子女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必要条件。此外,还要从亲子关系维系、社会关系稳定等方面综合考量如何决定对子女最有利。

曹巧峤告诉记者,不允许单方变更子女姓氏,现实中以女方居多,好像违背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这种实质上的不平等,法律作为形式平等的工具能起的作用并不大,需要社会文化的逐步改变,等子女随父姓或随母姓成为普遍共识,这个问题也就没有那么明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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