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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慧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包含指导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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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扩大保险覆盖范围 减轻单位生育成本

2019/4/2

■ 杨慧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包含指导思想、主要政策和保障措施三个部分。

《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通过整合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实现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那么,两险合并实施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在推进两险合并实施中又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本文对此进行逐一解读。

《意见》的三大亮点

《意见》具有扩大覆盖范围、减轻单位负担、保障生育待遇等三大亮点。

扩大原有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

生育保险设立以来,虽然参保人员不断增加,从2005到2017年,女性参保人员由2273万人增加到8428万人,但是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相比,参加生育保险的女性占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女性比例,仅由42.29%提高到58.93%,即使到2017年,仍然有41.07%的城镇女职工被排除在生育保险之外。

两险合并实施后,在实现应保尽保政策目标过程中,至少可以使目前排除在生育保险之外的城镇女职工获得此项保障,在其生育时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进而可以增加这部分女职工生育期间的个人和家庭收入,降低个人及其家庭承担的生育成本。

减轻部分单位承担的生育成本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两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参保单位将会明显增加,以往由不参加生育保险单位承担的女职工产假工资,也会随之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同时,相对于以往生育保险完全由企业缴费、政府没有相应投入而言,两险合并实施后的生育保险基金也可以借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补贴,基金共济能力得以强化。

此外,两险合并实施在提高生育成本社会化水平的同时,减轻了用人单位雇用女职工的用工成本,有助于促进女性平等就业。

保障职工生育期间的相关待遇

与以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比,生育保险待遇因包含生育津贴而更加宽泛。以往不少专家学者曾担心两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险种可能会被取消、生育津贴可能无法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列支,进而担心职工生育期间相关待遇可能会降低或落空。

《意见》不但明确了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的总体思路,而且还明确了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列支途径,以及生育津贴的支付期限和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等内容。

落实《意见》的建议

好的《意见》重在落实。本文结合推进两险合并实施需要注意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加强宣传培训

建议各地加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特别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发放等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经办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减少因两险合并实施政策变更带来的生育费用报销及生育津贴发放延迟问题。

建议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加强对各类用人单位的宣传,特别是要宣传两险合并实施对减轻用人单位生育成本负担及事务性负担的价值所在。

建议两险合并实施经办机构及相关宣传部门通过印制宣传册、微信公众号等多种途径方法,向城镇职工宣传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等相关内容,及时打消城镇职工在生育津贴方面的顾虑,并以此为契机促进女职工平等就业、平衡生育和就业。

加强监督检查

为有效落实《意见》精神,发挥《意见》作用,建议《意见》实施后,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加强对各类用人单位是否参加两险的监督检查,对于未参保单位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罚款;对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以此杜绝两险合并实施后部分用人单位不参保、不按时、不足额缴纳相关参保费用等问题。

加强研究指导

生育保险在以往实施过程中,部分无固定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参加生育保险。伴随新社会阶层群体的不断壮大,灵活就业人员、无固定单位的自由职业者将会越来越多。这部分人因其没有固定的就业单位,无法根据目前《意见》中“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等规定缴费参保,即《意见》将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排除在参保范围之外,容易导致这部分人员因生育成本给个人、家庭带来经济压力,进而削弱生育意愿,既不利于全面两孩政策的贯彻落实,也不利于应保尽保《意见》目标的实现。

针对《意见》未明确以个人名义参加生育保险的群体在两险合并实施后如何继续参加生育保险,以何种方式参保等问题,建议由人社部或国家医疗保障局牵头,联合相关专家,加强对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群体以个人名义继续参加生育保险的途径和方法进行研究与探索,参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以个人名义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率,通过试点并总结经验后逐步向全国推广,尽早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

(作者系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研究员,第四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项目工作办公室执行副主任)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对城镇女性就业的影响机理研究”(15BRK035)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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