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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年期可换岗是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益尝试

2019/3/1

□ 陈姝

近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解读,《办法》自今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提出,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围绝经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申请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能够适应的其他劳动。

此次山东将女职工围绝经期综合征的情况单独列入地方女职工权益保护规定并非首例。早在2015年,山西也曾作出类似规定,这些举措是对现有法律规定的细化,体现了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但是,也有一些人对此感到担忧,认为如此将女性生理问题进行强调,有妖魔化更年期女性之嫌,加深了社会对更年期女性的刻板印象,使得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女性产生招工歧视,少招或不招女性职工,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女性的就业困难。还有人担心此《办法》会成为一些用工单位的“调岗”借口,假借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将其从现有岗位调离。

其实我们对此不必过度担忧。首先,《办法》明确提出,调岗的前提是必须经医疗机构诊断确实不能适应原安排劳动的。其次,赋权女职工本人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岗位的调整。生活中,一部分女性确实深受更年期综合征的困扰,在尊重其个人意愿的前提下,进行适度的岗位调整,是有益于保护女性身心健康的。同时,在《办法》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也应加强监督,避免影响女性就业现象的发生,切实维护好女职工的权益,才能让好心真正办成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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