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玉胜
2月18日,广东省消委会就广州长隆集团多个场所存在以身高作为未成年人优惠票标准的问题,代表消费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以身高排除和限制不特定大多数未成年消费者权利的侵害行为;以恰当有效的方式依法给予全部未成年消费者应有的优惠;就其侵害行为在主流媒体重要版面上公开赔礼道歉。
这是全国第一例未成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公益诉讼。
长期以来,在我国文化消费、旅游景点和交通运输等多个方面,都存在以身高作为未成年人享受“儿童票”优惠标准的问题。此举最初源于未成年人不能办理身份证,故难以证明其“儿童”身份,且将“身高”作为界定未成年人的标准也显得直观与简便。但如今时过境迁,新居民身份证法不仅作出了公民出生即可办理身份证的新规,且儿童身高也随着生活改善而渐次提升。以身高界定“儿童票”的做法明显不合时宜,因“同龄不同票”引发的儿童票争议也时有发生。
早在2012年,全国6岁城市男童平均身高就已达1.2米,12岁未成年人平均身高已超过1.5米。如果因循不超过1.4米的“儿童票”惯例,很大一部分未成年人将会被排除在优惠范围之外。对此,近年来不仅有新闻媒体抨击、专家学者呼吁整改,广大民众也颇有微词。去年中青报社会调查中心曾对1969名儿童家长进行过专项调查,56.7%的受访者认为以身高作为儿童票收取标准不合理,67.1%的受访家长赞同儿童票收取以年龄为准。广东省消委会发起针对“身高”标准的首例公益诉讼,显然是契合广大民众意愿和诉求的利好之举。
儿童票作为社会关爱未成年人的一种福利性举措,其界定标准只能是“年龄”而并非“身高”。查阅我国法律,衡量未成年人的重要标准是“有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显然是与其年龄、心智、阅历相关的概念,跟个子高矮并无关联。依据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旅游法、价格法等多部法律规定,所有未成年人在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及参与旅游活动时有权平等享受票价优惠,不应受身高影响。若部分游乐场、公园等以格式条款或单方规定限制身高“超标”的未成年人进入,显然是在变相“惩罚高个子”,这对长得高、长得快的未成年人显然有失公平,当属侵犯其平等权和公平交易权,涉嫌个体歧视、价格歧视等问题。
广东省消委会在公益诉讼中建议长隆集团“以恰当有效的方式依法给予全部未成年消费者应有的优惠”。而最恰当有效的方式莫过于“双轨制”,即在论年龄的合理性与看身高的直观性中间找到最佳平衡点,求取最大公约数,两个标准同时用,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享受儿童票优惠。这既契合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的“最大利益原则”,使更多孩子享受到政策红利,同时也让管理者降低操作成本,让“超高”孩子的家长事前有备,以避免不必要的口水之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