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喜辉 周宇蕾
为避免自己百年之后儿女为遗产反目成仇,打官司打得不可开交,许多老人都在生前立好遗嘱,对财产进行处理。然而,即便是立有遗嘱,就遗嘱效力等问题也会产生不少纠纷。那么,立遗嘱究竟需要什么条件?遗嘱应该怎么写?法律对遗嘱形式又有哪些规定?笔者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解读。
立遗嘱人行为能力存疑时怎么处理?
李氏三兄妹,大哥李富,二哥李帅,妹妹李美。李富一生未婚,亦无子女,曾被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日常生活起居由李帅夫妻照顾。
李富于2011年9月20日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某处的经济适用房一套,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2014年3月27日,李富去世,生前留有亲笔遗嘱,百年之后自己名下的房屋归二弟李帅夫妇所有。
三妹李美听说大哥去世后前来要求分割大哥遗产,并为此诉至法院。三妹主张大哥生前有精神疾病,并向法院提交了大哥生前的住院病历,主张大哥订立遗嘱的时候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立遗嘱没有法律效力,大哥的遗产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法定继承,所以理应有自己的份额。二哥称自己平时照顾大哥,大哥生前住院费用、生活开支及购房款都是其出钱,并向法院提交了大哥生前立遗嘱时的录像和照片。最后,法院判决遗嘱有效,房产归李帅所有。
□ 法官释法
我国民法总则第21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22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也就是说,遗嘱人订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换言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如果符合自书遗嘱有效的条件,即使其本人后来没有了行为能力,其所立遗嘱仍属有效。
李富在书写遗嘱前后虽被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但病历材料注明其意识清楚,且二哥李帅提交了大哥李富书写遗嘱时的视频及照片材料。三妹虽主张大哥李富立遗嘱的时候没有行为能力,但其却没有证据证明大哥立遗嘱时是精神病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代签名遗嘱效力如何认定?
王大爷与李大妈系夫妻,生前立有两份遗嘱。第一次为1996年的《遗嘱及委托书》,内容为:王大爷、李大妈有三个子女,只有次子和他们俩一起生活。次子患有精神分裂症,一家三口平时靠女儿帮助得以生活。家中有六间北房,东西屋各一间。他和老伴决定百年之后把家中所有的房屋留给次子。因次子生活不能自理,因此他和老伴决定委托女儿作为其监护人、保护人。
下有立嘱人王大爷、李大妈签字,但李大妈签字系王大爷代签,也没有注明年月日。
2000年李大妈去世,2007年王大爷手书第二份遗嘱,将现有房屋及将来拆迁后的拆迁补偿款全部留于次子。次子无家庭无子女,如果离世于女儿之前,财房全部归属于女儿。如果离世于女儿之后,抚养权利和义务以及财产由女儿家庭以继承法予以法律继承。下有立嘱人王大爷、签字,末尾注明年月日。
王大爷去世后,长子要求分割老院遗产,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将王大爷、李大妈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予以分割,但法院最终驳回其诉请,依法认定第二份遗嘱有效。
□ 法官释法
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就1996年的《遗嘱及委托书》,内容为王大爷与李大妈合意对遗产的处分和家庭事务的处理,但仅有王大爷签字,没有李大妈签字或任何可证明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且未注明年、月、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和代书遗嘱的形式,故法院认定此份遗嘱无效。
就2007年王大爷书写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形式,长子不认可真实性,但是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所以最终法院认可遗嘱的真实性。
代书遗嘱有哪些要求?
曹某共生育三子,生前与次子吴禄共同生活。2012年经某法律服务所石某、李某见证,曹某立下遗嘱: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某楼房,在其百年之后全部由次子吴禄继承。
曹某去世后,吴禄要求将曹某名下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但是其他法定继承人不同意,吴禄遂诉至法院。其他法定继承人主张曹某遗嘱不是其本意,另主张代书遗嘱中立遗嘱人处虽有曹某的签字及手印,但是遗嘱内容为打印字体并非代书人亲笔书写,代书遗嘱中代书人签字处为李某、见证人签字处只有石某,而该遗嘱后附的《见证书》见证人处却是李某与石某签字,遗嘱与见证书中见证人签字不相符,遂对遗嘱真实性不予认可。最后,法院判决遗嘱有效,房产归吴禄所有。
□ 法官释法
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现曹某已去世,其名下遗产发生继承。吴禄提交了有曹某签字的打印件的代书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出庭接受询问,上述遗嘱虽非代书人亲笔书写,但系代书人根据曹某意思形成的文稿,曹某、代书人、见证人均签字,并且代书人已将法律术语对立遗嘱人释明并经立遗嘱人认可,故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山后法庭法官,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