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邵伟
11月25日是“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际日”。不久前,湖南省法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妇联联合出台《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进一步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操作性,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合法权益。
该《意见》依据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民事诉讼法,结合湖南省开展人身安全保护令试点及实施工作实际,由上述4部门联合制定,并于日前下发到了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及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和妇联。
该《意见》细化了人身保护令的申请、审查和受理、裁判、保护令具体内容、送达和执行、变更和延长、复议等程序和制度。
该《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大厅为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供导诉服务,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设立“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受理专窗,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立案开辟“绿色通道”。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应及时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立案并移送审判庭。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视情况紧急程度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家暴受害人的保护措施有哪些呢?《意见》同时指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当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保护当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禁止被申请人在特定场所200米范围内活动(包括: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或者行为矫治。
《意见》强调,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应立即向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并抄送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送达和执行,当事人居住地或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负有协助送达和协助执行义务。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居住地或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抄送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同时,应当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告知其协助执行的具体事项。
《意见》明确,公安机关接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违法行为,督促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救助、保护申请人,搜集、固定证据,并将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通知人民法院。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予以训诫,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还就案件的跟踪回访作出了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内,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案件进行跟踪回访,以检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效,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基层组织、妇联组织、社工机构等进行前述工作。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后,认为确有必要的,可由相关组织和机构为当事人提供保护、社工陪护、法律援助、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社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