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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公交司机被乘客辱骂、拉拽、殴打等恶性事件时有发生,导致车辆失控等交通事故也屡见不鲜,成为危害公众安全的一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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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拽公交司机被判刑”的双重意义

2018/11/5

近年来,公交司机被乘客辱骂、拉拽、殴打等恶性事件时有发生,导致车辆失控等交通事故也屡见不鲜,成为危害公众安全的一大隐患。重庆万州22路公交车坠江悲剧便是惨痛教训。如此语境下,这3起案件的判决具有双重意义:对司法机关具有示范意义,对于公众则具有警示意义。

□ 汪昌莲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近日接连宣判3起拉拽公交司机案:汲传明等3名被告人的行为致使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失控,司机或乘客受伤,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不等的刑罚。(11月4日《新京报》)

近年来,公交司机被乘客辱骂、拉拽、殴打等恶性事件时有发生,导致车辆失控等交通事故也屡见不鲜,成为危害公众安全的一大隐患。重庆万州22路公交车坠江悲剧便是惨痛教训。如此语境下,这3起案件的判决具有双重意义:对司法机关具有示范意义,对于公众则具有警示意义。

从公共安全角度来看,辱骂、拉拽、殴打公交司机等行为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巨大威胁。例如,2017年4月25日晚,抚顺市133路公交车上一名乘客因下车问题与司机发生争执。拉拽其偏离驾驶室,最终公交车失控撞向护栏。

从法理层面分析,辱骂、拉拽、殴打公交司机等行为属于主观故意、明知故犯,对危险结果采取放任态度就是间接故意危害他人,因此,对于任何类型的侵犯公交司机行为,不管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应依法追究刑责。同时,司法机关应最大限度压缩自由裁量空间,减少执法的随意性。

然而,判刑仅是事后采取的一种法律手段,若想避免相关事故发生,还须采取一些干预措施,实行关口前移。其一,公交部门应给予公交司机充分信任与强有力支持,让他们的工作既体面又有尊严。其二,应该在公交车驾驶室安装防护门,防止不法乘客对司机实施暴力。其三,一旦发生乘客侵犯公交司机事件,在公交司机保持克制与忍耐的前提下,其他乘客应及时施援手制止并报警,公安机关对涉事乘客进行相关处罚。

据媒体报道,两年前,在武汉长江大桥上,也发生过乘客侵犯公交司机的事件,司机做到了“忍”,众乘客“该出手时就出手”,公安机关查处了施暴者,不仅传为佳话,而且成为维护公共安全的一个范本。

总之,公共安全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需要全社会共同维护,这是一个文明社会应有的风气。

新闻链接

辽宁宣判3起拉拽公交司机案

新华社沈阳11月4日电(记者范春生)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近日接连宣判3起拉拽公交司机案:汲传明等3名被告人的行为致使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失控,司机或乘客受伤,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不等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5日晚,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居民汲传明在沈阳市乘坐133路公交车时,因下车问题与司机张某发生争执。汲传明对张某进行拉拽,令其偏离驾驶室。最终公交车失控并撞向路边护栏。

同年8月11日下午,沈阳居民吴玉香乘坐105路公交车,当车驶出浑南区文澜苑车站时,其因未能及时下车与司机刘某发生口角,并猛拽、击打刘某手臂,造成该公交车失控,与路边停放的车辆相撞。

2017年10月19日14时许,沈阳市皇姑区居民李文在乘坐163路公交车时,因下车问题与司机关某发生口角,并拉拽对方。致使公交车急刹车后,车内一乘客摔倒,头部受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汲传明、吴玉香、李文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拉拽驾车司机,导致车辆在公共道路上失控,司乘人员受伤,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此,对汲传明、李文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处吴玉香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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