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李源
城市小区车位属稀缺资源,如何分配是每个业主都非常关心的“敏感”问题。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小区车位分配问题引发的侵犯名誉权纠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业主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先生诉称,2016年10月份,他自行解决了车位。其他尚未分配到车位的同小区业主对此有疑问,并向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提出质疑,询问业主委员会李先生为何能得到车位。
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王先生于2016年11月在小区实名制业主群中质询说:“老李,我们很多事情一直不愿意说,有业主找到业委会和物业公司,说她在地下车库见到 ‘姓胡’的老太太给‘5号楼李某’走关系找到了车位,质问我们管理不严……请问你是怎么做到的?”李先生在微信群里面对此未予回应。此时,其他业主便在微信群里说,李先生很有可能是通过走关系找到了车位,并质询业主委员会管理不严并要求业主委员会作出回复。
李先生认为,王先生作为业主委员会主任在微信群里不加分析地质疑其车位的获得途径,从而加深了广大业主对其的误解和不满,王先生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其名誉权,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在业主微信群中,对其发布的不实言词公开致歉;在小区的物业公示栏中,将致歉信和本案判决结果公示两周。
被告王先生辩称,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其作为业委会委员,对涉及小区公共管理事务的业主反映的意见建议、举报具有监督和询问权利,微信群所述内容是在对原告获得车位的时间、方法、过程进行询问,且每句话都有问号。原告自始至终不正面回答其询问,加大了怀疑的可能性。
另外,其本人没有一句带有侮辱的语言,不存在捏造事实和恶意散布,没有主观侵害目的,不是诽谤。
再者,原告作为一名普通业主,不为小区第三人熟知,不具有公众人物属性,没有实际名誉损失,原告起诉名誉损害不成立。原告所说的其他业主言论与被告本人无关,是原告对询问采取回避态度才造成群众的质疑。
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 法官说法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被告王先生作为业主委员会主任,代表业主委员会有权对业主反映的车位问题了解情况,故王先生在微信群中对原告李先生的车位如何获得提出质疑系其正常履行职责的范畴,并未超出业委会成员的监督职能范畴,并不具备主观上的过错。且从微信内容来看也不包含侮辱、诽谤的内容。
另外,从微信群中其他业主的回复内容来看,其他业主也并未因王先生对李先生的车位如何获得提出质疑,就认定李先生是通过走关系而获得车位,只是基于王先生因特定身份履行职责这一情境下,从双方的言论中作出理性判断,要求李先生能够对此问题进行回复。由此可以看出,并未造成李先生的社会评价降低,故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