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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涛 所谓装修中增加或减少的工程又称工程增减项,是指双方签订装修合同之后,在实际施工的过程中,在原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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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装修增减项容易有猫腻

2018/10/31

■ 韩涛

所谓装修中增加或减少的工程又称工程增减项,是指双方签订装修合同之后,在实际施工的过程中,在原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的基础上增加施工的内容,或减少原合同约定的部分施工内容。

装修业内流传一句话,叫作“十装修九增项”,装修工程中,绝大多数会发生增减项,而工程的增减项又常常成为纠纷的爆发点,引燃双方的矛盾,给合同双方带来无尽的烦恼。

增减项成装修纠纷重灾区

增减项成装修纠纷重灾区与其自身特点有着密切的关系。

首先,增减项均发生在施工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仅以当时的各种因素作为参考条件,约定工程总价、工期、质保等,但双方并不能完全预见施工过程中将要发生的事项,因此,不会在合同中对具体的增项或减项进行明确约定。

其次,增减项发生时双方对增减项的约定不规范。施工过程中,增项或减项的发生,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可能会随着发包方的想法或者施工的客观条件变化而随之变化,双方通常不再就增项或减项签订书面的协议,仅依函件或口头的指示便变更了施工的内容。

再者,未考虑与增减项有关的关联事项。工程的装修项目与工程款的数额、工程期限都有密切的联系,在施工中,双方通常忽略了工程增减项对工程工期、价款等事项带来的影响,从而未对前述事项进行附随变更。

装修增减项法律问题盘点

1. 举证责任谁负担

在发生增项时没有形成书面协议,结算工程款时纠纷就会接踵而来。施工方主张增项工程一二三,而发包方则矢口否认。面对合同双方的各执一词,如何采信各方的意见,需要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施工方作为主张增项工程款的一方,对于工程中是否发生了增项存在举证责任,如果施工方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则需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2015年7月,某装修公司与孙某签订《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装修公司承包孙某位于北京宣武门内大街饺子馆的装修工程;工期60日,工程价款总计65万元;装修公司派驻李某为工程的项目经理,是装修公司在工程中的代表。

诉讼中,装修公司表示,施工过程中,工程增项8.5万元。2015年8月3日,孙某指示他人支付工程款19.5万元,2015年9月8日孙某又支付工程款15万元,剩余工程款未支付。装修公司以此为由将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孙某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包括增项工程款8.5万元)。孙某抗辩称,工程不存在增项,不同意支付增项工程款8.5万元。就增项是否存在一事,装修公司出示了工程代表李某与孙某的电话录音,孙某在电话中完全否认工程存在增项。又因为孙某已将饺子馆转让他人,他人已经重新装修使用,也无法对原装修工程进行鉴定,因此,因为证据不足,法院驳回了装修公司主张增项工程款的请求。

法院查明事实的依据是双方提供证据,通过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认定证据的证明大小,最后作出事实认定。需要着重说明的是,法院认定的事实系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因此,施工方在发生增项时,一定要及时与发包方签订书面协议,避免结算工程款时出现矛盾。

2. 增项工程款谁支付

实践中,还存在这样的增项,施工方在一定时期内,在某一工程地点分几个阶段进行不同装修项目的施工,不同的装修阶段有不同现场负责人与施工方对接,而施工方与发包方仅就第一阶段的装修工程签订了书面合同,之后的几个装修阶段未再签订合同,或者仅有现场负责人的签字确认。在施工方完成所有阶段的装修后,与第一阶段发包人结算工程款时,能否主张全部阶段的装修工程款?

2013年4月,甲公司开始为乙公司发包的北京西绒线胡同某物业办公室装修施工。2013年7月10日,工程竣工验收。王某作为乙公司代表签字,物业单位工程部经理武某签字。工程核定价款为682 955.23元。工程竣工后乙公司与甲公司补签了协议书,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了约定。其中约定发包方乙公司代表为王某,指定分包方甲公司代表为杨某,工程由物业公司负责验收。2015年11月17日,乙公司王某申请将5%质保金34 147.26元支付给甲公司。《工程合同付款审核单》中武某作为物业代表签字同意。甲公司表示,此后在同一工程地点又进行了增项装修施工,因此,将乙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增项工程款94 274.76元。诉讼中,甲公司出示《西单新做项目确认单》,费用合计94 274.76元,确认单下方有物业公司武某的签名,日期为2013年8月19日。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约定由武某所在的物业公司代为验收装修工程,并以此认定武某为乙公司的职员,在甲、乙公司已对西绒线胡同的装修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结算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后一阶段的工程系乙公司所为,因此,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诸如上述案件的情况,关键是项目确认单的属性,即项目确认单是对原工程协议的补充还是独立的装修工程合同。从施工双方对第一阶段的装修已核算工程款数额、支付工程款(包括5%的质保金)等行为分析,项目确认单并非是对原工程协议的补充,而是单独的装修合同,乙公司无需为后一结算的装修工程支付款项。因此,如系分阶段的装修,施工方不仅应当保存每阶段增项的证据,还应与每阶段现场负责人明确发包主体。

3. 附随条款有无必要

装修工程中发生增项或减项并非仅仅涉及工程款的核算,还涉及工期、质保、工程款付款时间等事项,可以说牵一发而动全身。装修各方在明确增项或减项工程时,往往忽视对其他相关条款的变更,从而引发纠纷。

装修工程中如增加工程项则必然导致工期的延长,反之亦然。工期又影响着房租、经营收入等。在双方未明确约定延长期限的情况下,法院只有依据增加的工程量来酌定是否存在工期延误。

□ 法官提示

三个窍门帮你摆脱装修增减项烦恼

尽可能完备装修合同,对于一些无法确定的工程量,应当在合同中预先约定单价。比如,装修工程中的水电改造,只能在施工过程中才能确定具体的工程量,因此,无法在签订合同时就明确水电改造的长度及该项工程的价款。但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每米水电改造的单价,待装修结束后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即可确定该项工程总价款。

保存装修施工中双方协商同意增减项的凭证。这种凭证不拘泥于正式的合同文本,如短信、微信、电子邮件或是电话录音均可,最主要的是可以说明增加项系双方协商一致发生的,合同双方需要提高这方面的意识。

在发生增减项时,要对受增减项影响的合同事项一并协商解决。装修工程的增减项必然影响到工程的期限、工程的价款以及付款的条件,甚至涉及工程的质量、保修,因此,如有增减项的发生,就要对上述事项一并给予协商变更。

(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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