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公司大部分员工都实行日薪制,即按通知上班,每天结清当天工资。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此也有明确约定。3个月前,我生育了一名男婴。当我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发放生育津贴时,方知公司一直没有为我办理生育保险。而面对我的索赔,公司也一口拒绝,理由是我的工资按日结算,具有随叫随到的临时性质,故其没有为我办理生育保险的法定义务。
请问:公司的说法成立吗?
读者 陈雨露
陈雨露读者:
公司的说法不能成立。
一方面,公司未为你办理生育保险的行为违法。社会保险法第53条指出:“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即依法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是每一个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正因为你与公司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决定了你与公司之间不管工作时间如何确定、工资如何计算以及如何发放,都不能否定彼此之间实际存在的劳动关系。
另一方面,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13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欠付或拒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生育津贴是对女工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可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依据女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因为公司没有为你办理生育保险,导致你无法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上述标准与项目,报销生育医疗费用、领取生育津贴,客观上使你遭受到损失,所以公司应对你给予赔偿。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