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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王春霞 10月12日,央视《法治在线》深入报道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班主任强奸、猥亵多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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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处理…

最高检成功抗诉 性侵幼女班主任改判无期

专家建议落实儿童优先、特殊保护等少年司法理念

2018/10/17

■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王春霞

10月12日,央视《法治在线》深入报道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班主任强奸、猥亵多名不满12岁女生案,被告人由10年有期徒刑改判为无期徒刑。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采访了多位专家,探讨此案的启示,以期最大限度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

班主任强奸猥亵多名不满12岁幼女

据央视《法治在线》报道,该案2012年立案侦查,2017年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今年7月27日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改判。

案件发生在北方某省的一所寄宿制乡村小学,2012年10月的一个周末,来学校接学生的家长,无意中听孩子讲述了秦老师和同学的“秘密”。这位家长告诉了被害人家长,被害人家长马上报案。

侦查表明,2011年夏天到2012年10月,秦某在担任班主任期间,利用午休、晚自习等机会,分别在学校办公室、教室、洗澡堂等地多次对女生A和B实施强奸;多次猥亵ABCDE五名女学生,猥亵FG两名女学生各一次。案发时,七名被害人均未满12周岁。

在一间女生集体宿舍,宿舍床铺相互连接,学生们毗邻而卧。最多的时候可以容纳20多人同时就寝。秦某在晚上,学生休息之后,利用老师查寝的时间,在女生宿舍对多名被害人实施猥亵。秦某还以补课、带学生看病等名义将女生A带回他的家中实施强奸。

2013年9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第一次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秦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第一次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秦某未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2013年12月,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决并发回重审。2014年11月,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以同样的罪名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被告人秦某提出上诉,要求改判无罪。2016年1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

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对幼女实施奸淫、猥亵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应当数罪并罚,并应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诉讼程序合法,但对强奸罪部分量刑不当。以秦某犯强奸罪改判有期徒刑6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与其犯猥亵儿童罪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一、二审判决相差如此之大,关键在于二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犯强奸罪没有认定构成情节恶劣,认定被告人猥亵儿童罪,没有认定构成公共场所当众猥亵。

依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依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应当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省检察院认为:二审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决定以审判监督程序,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最高法认定被告人犯罪情节恶劣 公共场所当众猥亵

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主任郑新俭曾在今年5月29日最高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秦某强奸、猥亵儿童一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并指派检察官出席再审法庭发表抗诉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主要理由之一是对被告人秦某的强奸罪没有认定“情节恶劣”。另一个主要原因是省法院在判决中没有认定被告人在女生寝室实施的猥亵行为属于“公共场所当众猥亵”。

办案检察官认为,如何把握“情节恶劣”这一点,需要办案人员综合全案的具体情节,按照公众价值判断和经验法则进行评判。

2013年10月2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四部门性侵意见”)第25条,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七种具体情形。

检察机关认为,秦某是有特殊身份、特殊职责的人民教师;犯罪对象为不满12周岁的幼女学生;犯罪地点在农村寄宿学校或秦某家中;性侵时间持续近半年;强奸二人,总次数达到“多次”;犯罪引发被害学生恐慌、抵制、不敢上学等严重后果;秦某拒不认罪,且案发前专门叮嘱被害人不要指认他犯罪,毫无悔罪之意。综合来看,秦某具有四部门性侵意见第25条所列的多项“从严惩处”的情节,综合全案主客观因素,符合“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加重情节。

根据四部门性侵意见第23条规定,在校园等相对公开的场所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有被他人感知可能的,就属于“公共场所当众”犯罪。

办案检察官认为,虽然有关规定没有列明集体宿舍是“公众场所”,但这样一间大寝室,和教室一样是校舍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众多学生同时共同使用,只有特定老师可以进去查寝,应当认定为特定的公共场所。被告人秦某在宿舍,在众多学生就寝时,对学生实施的侵害属于公共场所当众猥亵。

2018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某省高级法院二审判决,采纳最高人民检察院全部抗诉意见,认定被告人犯强奸罪情节恶劣,改判无期徒刑,认定被告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对猥亵儿童罪改判有期徒刑10年,决定合并执行无期徒刑。

儿童视角、少年司法理念尚待提高

多位接受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专访的专家赞同最高检对该案提起抗诉。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张荣丽告诉记者,此案成功抗诉显示出司法机关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审慎负责态度和依法打击性侵儿童犯罪、保护儿童利益的坚定决心。

张荣丽说,检察机关在案件的审查过程中注重考虑儿童的特殊心理,贯彻了特殊、优先保护原则,依法取证,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抗诉成功。该案对司法机关处理同类案件的执法标准有重要的参考和指导意义,必将成为我国法治建设发展史上一个里程碑意义的案例。

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秘书长田相夏告诉记者,最高检未检办通过抗诉,不但对强奸罪“情节恶劣”加重情节认定标准、“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认定标准、儿童证言证明能力等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回应了案件争议的法律焦点问题,同时,检察机关注重发挥在预防该类案件中的作用,如未检部门近年来探索的“一站式取证”、法治进校园、心理疏导等制度,积极发挥社会责任,成为当前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中坚力量。

田相夏认为,最高检未检办对此案提起抗诉,体现了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从严打击、从重打击,尊重未成年人特殊保护需求,践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全面推进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等。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宋英辉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此案最高检成功抗诉,将有助于统一此类案件的办案标准,对刑法、性侵意见的理解适用,综合判断“情节恶劣”“当众”有现实指导意义。此外,对把握此类案件的证据标准也有指导意义。

宋英辉告诉记者,这起案件和普通案件不同的地方在于,实施犯罪的主体是学校的老师,本应教书育人,却利用特殊身份实施犯罪,应从重处罚。在教室、学生宿舍等实施强奸、猥亵犯罪,性质严重,且持续时间长,涉及被害人多,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综合全案情况分析,应认定情节恶劣。

“二审法院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有些机械,儿童视角、少年司法理念欠缺。”宋英辉说,少年司法理念与成年人司法理念存在较大区别。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处于身体发育期特别是大脑处于发育期,遭遇强奸猥亵,对其心理和人格形成会造成持久影响,有些伤害是不可逆转的。为此,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应坚持严厉打击的立场。

宋英辉告诉记者,我国整个司法体系以成人司法为主导,少年司法起步相对较晚,尽管发展比较快,取得很大成绩,但是,仍需对司法人员加强培训儿童优先、特殊保护等少年司法理念,以及未成年人案件办案思维方式等。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加强对下级司法机关的业务指导,并且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

在宋英辉看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在证据收集、形成证据锁链方面有自身特点。有的犯罪十分隐蔽,行为持续时间长,如果发现过去实施的犯罪行为,寻找物证比较困难。年龄小的未成年人完整陈述有时比较困难,需要完善程序,引入专业人员参与。在证据标准把握上,不是降低定罪标准,而是要充分认识此类案件证据种类、证据印证情况的不同特点。

“如果取证出问题,证据在开始办案时没有收集到,时过境迁再去收集,就困难了。”宋英辉告诉记者,如果按照成年人案件的取证方式,很难有效收集证据。有些地方在探索未检检察官和警察一起研究如何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有的引入儿童心理等儿童专家协助或者指导询问。上海、浙江宁波鄞州、昆明盘龙、江苏淮安等地在探索一站式取证,注重隐私保护,避免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引入心理专家作出评估报告、通过全程录音录像固定证据,对被害人及时进行心理疏导、治疗,提供多方面救助等。试点地方这类案件的起诉率、定罪率大大提高,而过去很容易在证据是否足够充分方面发生争议。

对儿童性侵害犯罪要加强预防

“对受害儿童来说,身心伤害已经铸成,受害人及其家庭需要长期进行心理康复重建。”张荣丽说,从儿童利益角度出发,预防工作具有更重要的意义。例如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建立畅通和隐私受到保护的学生性侵害投诉机制、在学校教育中加入一定课时的预防儿童性侵害教育、国家层面出台性侵害防治专项法律等,都是必要的。

张荣丽认为,现在已经有不少专家学者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发出了针对学生的预防性侵害培训手册和课程,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用志愿服务或者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将这类成熟的教材和培训课程引入学校。此外,对寄宿制学校宿舍及学生服务设施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几乎所有发生在校园内部的性侵犯罪都能找出学校监管上的漏洞。”

“预防措施应是综合性的。” 宋英辉说,应加强未成年人性知识教育,增强防范意识,遭遇性侵及时告诉家长或学校有关领导、向公安机关报案。监护人应经常了解未成年人在学校的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学校应建立机制,对教师加强教育、管理、监督,严格学生宿舍管理措施,利用科技手段加强校园安全监控,建立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行业入职资格审查和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等。“需要注意的是,与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相比,家长、学校、相关部门应承当更大的责任。”

“建议国家立法机关适时启动性侵害防治法的立法必要性调研工作。”张荣丽说,现有的处理儿童性侵害案件实体及程序的法律规定比较简单,集中在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诉讼法中,司法实践中实用性较强的多是最高法、最高检的一些司法解释,法律位阶较低。

张荣丽认为,本案中最高检抗诉的两点:犯罪是否恶劣,行为是否发生在公共场合,下级检察院和法院在认识上是有差别的。这反映出我国处理这类案件法律规定的不明确。而且更重要的事前预防工作多停留在各部门下发的意见、通知、要求等政策倡导层面,难以落到实处。

张荣丽介绍,一些地方已开始尝试,以健全防治性侵害的机制建设应对性侵儿童犯罪。例如上海闵行区、浙江慈溪等地尝试对性罪犯实行个人信息登记和公开制度。国家立法机关应关注这些积极的探索,评估其成效,总结经验,适时开展性侵害专项立法的调研工作,为未来出台符合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性侵害防治法做准备。

张荣丽说,“只要加强协同配合,构建教育、公检法、儿童家庭及全社会多位一体的保护中小学生工作机制,做到安全监管全覆盖,这类性侵案件数量应该会有显著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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