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廖春梅
民间借贷中利息的计算,因涉及有无约定、约定高低、“利滚利”等诸多问题,往往让人雾里看花不知所措。
那么,究竟应当怎么办呢?
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应予支持。
在借款中预先扣除利息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约定利率的上限
年利率24%以下,受法律保护;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当属无效,应当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债务人;年利率在24%~36%之间的,债务人有权拒绝给付,但如果已经给付,则不能要求作为不当得利要求债权人返还。
“利滚利”的效力
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并存
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
借款人自愿给付利息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应予支持。
(作者系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