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因借款不还被陈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李某同意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一辆私家车以19万元的价格过户给陈某抵债。此后,李某未将车辆交付给陈某,也未过户。陈某能否请求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读者 李丽
李丽读者: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其次,执行和解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执行和解协议是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履行主体、数额、履行期限、方式等作出变更,从而中止或终结案件执行程序的法律行为。但是,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仍然是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和解协议只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实现方式的变更而已,并不能否认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在一方当事人不愿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法院应该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法官 孔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