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木须虫
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举行《执行悬赏保险协作协议》签约仪式。在今后的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可向保险公司缴纳悬赏金额10%的保费,购买“悬赏保险”,向社会悬赏征集执行案件线索。一旦悬赏成功,举报老赖的获奖奖金将由保险公司买单。(4月15日《北京青年报》)
悬赏征集“老赖”执行线索,于债权人来说其实是种无奈,即便债务被执行到位,依然是不小的成本。站在减轻债权人负担的角度而言,法院与保险企业推出“悬赏保险”似乎可行,而且投1赔10的放大效应,也有利于调动社会举报的积极性,提高案件的执行质效。
但也要理性看到,个人的财产能够被他人全面知情的可能性不大,尤其是有借债关系的被执行人。相对而言,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机构、有关人员调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具有强制的权力,而普通民众是没有的。显然,法院都无法发现线索,其他人员能够提供有价值的财产线索其实概率较低,即便有也可能较零碎,能被执行到位的金额有限。其实,这个概率从保险公司设置的保费赔付率可窥见一斑。因此,“悬赏保险”固然具有加大执行力度的意义,但难以成为申请执行人的主要选择。
法院执行难是由来已久的话题,也是老大难问题,通常表现为“四难”: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而破解执行难需要对症下药,着力修补制度漏洞,强化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管理和前置约束,提高“老赖”恶意拒绝履行执行义务的法律成本,提高执行的威慑力和可操作性,用制度为申请执行人撑腰。
前不久最高法联合多部门下发《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要建立健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显然,消除被执行人财产查证部门、地域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被执行人财产信息透明化,是司法加大执行力度应该着力的方向。
同时,通知也提出对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不动产交易的惩戒措施。将这些措施引入执行机制,防止失信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规避执行,保证强制执行的有效性,这无疑更可靠。此外,防范执行失信向诉讼环节延伸和前置,司法也应有所尝试,如法院根据诉讼的实际提出不动产交易限令等等。
显然,“悬赏保险”充其量只是破解执行难的“偏方”,司法方面的尝试还应更多地立足于完善执行制度和机制,增强被执行人财产查询的法定性、可控性和约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