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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欣 小宋是某小学二年级学生。2016年5月10日上午课间休息时,在学校门口旋转门处被另一同学小杨撞倒。小宋倒地之后,造成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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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间打闹危害多

2018/4/11

■ 孙欣

小宋是某小学二年级学生。2016年5月10日上午课间休息时,在学校门口旋转门处被另一同学小杨撞倒。小宋倒地之后,造成门牙一颗折断、一颗松动,后到口腔医院就诊。事情发生后,学校组织两边家长协商未果。后小宋把小杨和所在的学校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合计30945元。

□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本案最终顺利调解,侵权一方家长赔偿对方8000元人民币,原告不追究学校的赔偿责任。

□ 法官提示

小学阶段的孩子,都有活泼好动、爱追逐打闹的特点,在课间休息时,经常出现推推搡搡、打打闹闹的情况。很多案件中,孩子之间彼此没有恶意。但是由于教室狭小、楼道狭窄等情况,容易出现磕碰事件。因此,家长和学校都要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家长要提醒自己的孩子,不要过于顽皮,注意不要伤害到同学。老师也要履行教育保护职责,在安全教育中提示孩子追跑打闹受伤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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