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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身保护令”更有力度

2018/4/8

□ 张西流

“《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两年有余。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设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即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3月27日,记者从北京高院反家暴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两年来,北京法院共发出145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据《新京报》)

不可否认,丈夫向妻子实施家暴,不仅引发家庭矛盾,损害妇女权益,而且危害社会,是不稳定因素之一。基于此,反家暴法设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比如,北京密云一名丈夫向妻子施暴长达7年,严重损害了妻子的身心健康,甚至对其生命安全构成威胁。2017年8月,当地法院开出首张“人身保护令”,对受害人的人身安全给予充分保护。可见,实施“人身保护令”可以发挥教育、震慑双重作用,既是一种法律手段,也是反家暴的有效措施之一。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涉家暴案件呈现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申请法律援助比率低的特点。比如,据北京高院透露,2016年至2017年两年间,北京市法院对受理的离婚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书共17463份,其中,当事人反映有家庭暴力情节的有1867份,占比近11%。但是,只有少数案件的当事人提交了相关证据,并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两年来,北京各级人民法院仅发出145份“人身保护令”。究其原因,由于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只有夫妻二人在场的情况下,较为隐蔽,证据难以收集。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一般需要受伤当事人的伤情鉴定,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这无疑会让一些家暴受害者望而却步。

可见,实施“人身保护令”,仅是反家暴的一个环节。换言之,预防和制止家暴,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社会协同、各方联手,加快公检法司和妇联等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联合办案,全程监控,并建立预警分析和跟踪回访机制,及时跟进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等社会支持。同时,家暴受害者应拿起法律武器,坚决“零容忍”,加强自我保护和证据收集,受到家暴时一定要向司法机关求助。此外,应尝试公安告诫书与法院禁止令、人身保护令相衔接,提高家暴违法成本。

此外,受暴者更需要相应的机构来关心其心理、生理、健康和生存状况,让受暴者从内心真正强大、成熟起来,才是最有效的“人身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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