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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业与性骚扰、性虐待的受害人达成保密协议,那么有关的和解费、律师费等费用就不能再进行税收抵扣。美国国会议员还通过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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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处理…

打破秘密:美国反性骚扰立法对“我也是”运动的回应

2018/4/4

如果企业与性骚扰、性虐待的受害人达成保密协议,那么有关的和解费、律师费等费用就不能再进行税收抵扣。

美国国会议员还通过提案的方式要求废止保密协议对受害人诉权的限制,认为该协议使得性骚扰这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藏于秘密之中。

美国参议员提出“终止性骚扰的强制性仲裁法案,” 该法案规定,如雇主与雇员事先签订强制仲裁协议,限制雇员对性骚扰行为的诉权,那么这项协议是无效的,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众议院还通过了一项改革国会性骚扰事件处理机制的法案,旨在简化投诉流程和提高公共透明度。

美国立法机构和立法人员在“我也是”运动的推动下,希望通过税法的修订,通过终结性骚扰秘密法案、终止性骚扰强制性仲裁法案的提出,让更多的人站出来,及时阻断性骚扰、性侵犯和性别歧视。

■ 何霞

“Me too”(我也是运动)将美国法律禁止却又普遍存在的性骚扰推到了风口浪尖。从哈维·温斯坦的性骚扰指控曝光开始,每天都有性骚扰的新闻报道,演艺界、议员、企业高管、体操队队医、政府高级官员因为性骚扰的指控或曝光而被辞退、辞职、面临高额索赔,甚至被判处终身监禁。

受害者们之所以过了十年甚至更久才站出来说“我也是”,除了性骚扰带来的耻辱感、精神痛苦,对隐私的顾及,保住工作机会的生存需要等因素外,还有一些制度性的障碍,让受害者不能说,让其他潜在的受害者不知道,使得性骚扰成为秘密。而制度性的障碍中就有和解保密协议以及强制仲裁协议,这些协议把员工分散化,封住了受害人的口,使员工很难告诉他人自己的遭遇,也很难通过集体诉讼来实现权利。

美国立法机构和立法人员在“我也是”运动的推动下,通过税法的修订,通过终结性骚扰秘密法案、终止性骚扰强制性仲裁法案的提出,希望让更多的人站出来,及时阻断性骚扰、性侵犯和性别歧视。

税法修订增加保密协议成本

2017年12月22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实施的《减税与就业法案》对1986年《国内税收法》进行了修订,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但是在该法的第162条却明确规定,如果企业与性骚扰、性虐待的受害人达成保密协议,那么有关的和解费、律师费等费用就不能再进行税收抵扣。而在此之前,和解费和不菲的律师费可以通过“普通、必要的企业支出”进行税收抵扣。对该法条进行提案的参议员梅内德斯主张,通过增加企业掩盖不当行为的成本来敦促企业有效地防治性骚扰。

根据美国民权法案第七章规定,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构成性别歧视,由雇主承担责任,其法理基础是雇主没有尽到提供安全工作环境的义务。而对于原告来说,作为组织体存在的雇主显然比实施骚扰的个人更有经济能力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对于立法者来说,把风险分配给最有能力控制风险的人也是符合经济原则的考虑。

在该法案通过以前,雇主倾向于对性骚扰的受害人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后进行和解,并且在和解协议中签署保密条款,让受害者沉默。而通常骚扰者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模式和反复性,保密协议使得其他员工仍然面临被骚扰的危险,工作环境仍然不安全。而公司的这种支出实际上可以获得减税,还可以事前通过购买责任保险将风险转嫁。这使得性骚扰的处理变成了经济问题。

我们访问的几个专门为资方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告诉我们,“我也是”运动以前,雇主承担经济责任后通常采取调岗、降职甚至不作为的方式来处理骚扰者,而对于那些可能给公司带来高额回报的处于重要位置上的高管人员,很少对其进行实质性的惩戒。但“我也是”运动之后,公司则倾向于对被指控性骚扰的高管甚至是公司的实际控制者进行解雇或者要求其辞职。

在今年2月纽约大学法学院召开的反性骚扰的研讨会上,一些世界500强的大公司的人力资源主管在回应公司现在为什么重视性骚扰时,说第一是担心公共媒体的报道影响企业的形象,第二是高昂的经济赔偿,第三是对公司文化和凝聚力的影响。

终结秘密和解协议提案

在保密协议中,除了要求受害者不得对他人、公众媒体陈述外,还限制了受害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除了通过税法修订对雇主施加经济压力,美国国会议员还通过提案的方式要求废止保密协议对受害人诉权的限制,认为该协议使得性骚扰这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藏于秘密之中。

民主党派的马洛尼等众议员于2017年12月提出《终结工作场所性骚扰秘密》议案,要求雇主必须每年度定期向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报告雇主通过和解协议处理的涉及性骚扰、性侵害、性别歧视的案件。

加利福尼亚、新泽西、纽约、宾西法尼亚、华盛顿特区的议员们也纷纷提出了类似的提案,要求在州的层面立法废止保密协议对受害者要求得到公力救济的权利的限制。

强制仲裁协议无效提案

2017年12月6日,参议员吉利布兰德提出“终止性骚扰的强制性仲裁法案,” 该法案规定,如雇主与雇员事先签订强制仲裁协议,限制雇员对性骚扰行为的诉权,那么这项协议是无效的,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在雇员入职时,他/她通常会应雇主要求签订一份强制仲裁协议作为获得工作的前提。在劳动争议,包括性骚扰发生后只能去寻求仲裁,而不能诉讼到法院,实际上也是要求员工对自己诉权的放弃。

据美国经济政策学会2017年的一项研究表明,目前有53.9%的非工会会员的员工签署了强制仲裁协议,而雇佣超过1000人的公司中,有65.1%的员工签订。

仲裁是一个封闭性的裁决过程,在事实的查明和法律责任上更有利于雇主,它没有像法院审理那样有复杂的证据开示程序,也没有惩罚性赔偿。强制仲裁使得员工遭遇性骚扰和歧视的事件不会通过法院解决,避开了公众视线,在有些情况下,也使得实施骚扰的坏人能连续数年作恶而不会受到应有的惩罚。因此强制仲裁协议被指责为工作场所性骚扰长期存在的帮凶。

虽然该法案还没有通过,但该法案的提出已经对大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具有积极的影响。根据《纽约时报》北京时间12月19日的报道,微软已经公开表示,与声称遭遇性骚扰的员工解除了强制仲裁协议,并支持通过全面禁止这类协议的联邦法律。

建立性骚扰培训机制提案

在联邦法层面,美国并没有要求雇主,包括私营企业或者政府必须设立内部反性骚扰的培训机制,而是从责任的免除角度来进行规制。在涉及“敌意工作环境”性骚扰的指控下,雇主如果能证明公司已经为性骚扰的受害者提供了合理的投诉和救济程序,并且受害者不合理地没有能利用这些措施和程序,即可免责。这样的制度设计是给公司压力和动力,让他们采取政策,主动地防治内部的性骚扰。

在“我也是”运动以前,加利福尼亚州和康涅狄格州有明确的州立法要求雇主制定防止性骚扰、歧视和报复的措施。

在多名议员被指称有不当性行为后,美国国会批准法案,要求所有535名议员和他们的员工接受强制性的反性骚扰培训。缅因州和弗吉尼亚州也提出对15人以上雇员的雇主要求反性骚扰的强制性培训。

众议院还在2月6日通过口头表决,一致通过了一项改革国会性骚扰事件处理机制的法案,旨在简化投诉流程和提高公共透明度。该法案不再要求国会工作人员在投诉性骚扰前必须接受心理咨询和调解,而是允许控诉者立即接触代理律师,可选择发起调查或提起联邦诉讼。法案还禁止国会议员在和解性骚扰指控时“公款私用”,要求他们自己承担有关费用;同时要求国会纪律办公室每半年在网上公示用以和解性骚扰指控的花销和涉及性骚扰指控的办公室。

“我也是”运动对美国防治性骚扰进行了很大的推动,我今年1月中旬来到美国进行学术访问,在短短的三周时间里看到媒体每天都有性骚扰的新闻,看到地铁里滚动播出的提示,“性骚扰是一种犯罪,如果你在地铁里遇到性骚扰,请及时告知我们的工作人员”。在访问平等机会委员会、联邦法院法官、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法学教授的过程中,性骚扰始终是个热点的问题。

以运动的方式推动社会变革有它的优势,迅速,有激情,得到普遍的关注,且通常会把反面的声音压下去。但这存在另一个问题,如何保障骚扰者的权利,让他们受到与自己的过错成比例的惩罚。如何不让这些运动成为另一种压迫?如何从法律的角度予以理性的回应?这是在运动之外也需要的思考。

(作者系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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