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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召开2017年度未成年人审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过去一年该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审理的具有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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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丁车背后的血和泪

2018/3/28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召开2017年度未成年人审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过去一年该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审理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涉少刑事、民事案件,详尽阐释了相关法律依据,进行了温馨的法官提示。

■ 曹晓颖

15岁的李某涵是初中三年级学生,学习任务重,时间紧。“五一”假期,为减轻李某涵的学习压力,父母让她和同学外出游玩。李某涵遂和同学一起来到某国际卡丁车馆,商量着在速度和激情中释放压力,其父母也陪同前往。车馆的工作人员引导李某涵上车,检查并系好安全带,告诉李某涵油门、刹车以及方向盘的操作方法,之后李某涵便驾车出发了。

李某涵第一次驾驶卡丁车,行到弯道时未来得及刹车,卡丁车冲出跑道,导致牙齿松动、血流满面。后经医院诊断,李某涵下牙3+3牙槽骨骨折,经骨折复位术后,六颗牙牙槽骨存在坏死的可能性。后李某涵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卡丁车馆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种植六颗牙齿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万余元。

□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26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李某涵认为,卡丁车馆无明显警示标识,上车前既没有进行详细讲解和示范培训,也没有让其观摩驾驶过程,以致发生事故给其造成伤害,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卡丁车馆辩称,已将游戏注意事项及相关风险告知李某涵,并采取了防范和安全保护措施,尽到了最大的安全保护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相反,李某涵符合游戏参与条件,征得父母的同意自行驾驶,自身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父母也未尽到监护责任,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和唯一原因。

经法院调解,卡丁车馆对李某涵的损害确应承担相应责任,赔偿李某涵实际发生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8300元;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待实际发生时另行解决。

□ 法官提示

卡丁车运动因其速度感和刺激性,深受年轻人的喜爱。但它又是一项具有风险的运动项目,因此很多卡丁车俱乐部都有“严禁未成年人私自驾驶”的规定。

卡丁车馆作为高风险娱乐项目的经营者,对游玩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应加强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更应加大对游玩者的操作培训和安全保护,在显要位置安放安全警示标识。尤其是针对未成年人,更应恪守安全保障义务,严格审查游玩者的年龄,严格执行“严禁未成年人私自驾驶车辆”的规定;而作为未成年人,尤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参加此项运动时,亦应恪守卡丁车驾驶规则,阅读安全责任告知书,接受技术培训,熟悉驾驶规程,杜绝违规行为,一定要树立风险意识,做好充分防护措施;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应充分认识卡丁车的风险,陪同未成年人驾驶,尽到安全保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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