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王春霞 实习生 耿美诺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涉“三期”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该院近三年共审理用人单位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59件,在这些案件中女职工胜诉率占85%以上,因生育“二孩”导致涉高龄产妇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比重增大。
北京二中院民五庭庭长助理窦江涛介绍,劳动合同在“三期”期间期满,用人单位未依法续延至“三期”期满的案件占全部案件30%左右。审判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并不知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径行终止,未依法延续至“三期”期满。
窦江涛分析,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因女职工“三期”期间较长,尤其是产假期间长时间离开岗位,不愿为其承担成本,作出招录新人、调岗、调薪等重大调整行为,为争议发生埋下隐患。
北京二中院法官建议,“三期”女职工应增强法律意识,熟悉自身劳动权益以及权利遭受侵害后的救济方法,同时也应当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履行请假手续并留存证据。
此外,审判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致使女职工不能及时足额报销产检、分娩医疗费用,领取生育津贴,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导致纠纷发生。北京二中院法官建议,劳动行政部门对于此类违规行为应当加大制裁力度,在有效惩治不缴纳社保等严重违法行为时,更应注重“不足额缴纳”这一相对不易被察觉的违法行为,使行政监管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