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青岛广饶路小学法制进校园课堂上,来自派出所的民警康龙向小学生讲解“面对校园欺凌如何保护自己”。(来源:视觉中国)
校园欺凌的主要行为。
编者按
两会期间,考虑到校园暴力问题的严重性,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本文作者认为,校园欺凌产生的原因比较复杂,与社会、学校、家庭和学生本人都有密切关系;而缺乏公民教育与法制教育,是校园欺凌现象产生的温床。为此,应加强对青少年进行平等和非歧视教育、生命权教育、尊严权教育、和平教育和法制教育。
■ 刘伯红
近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记者会上,十二届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王胜明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校园暴力问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时有发生,有的情节极其恶劣,给社会带来极大的震撼:2016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对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2017年12月,中国教育部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
校园欺凌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成长
笔者曾看到过一则关于校园欺凌的电视新闻,说的是江西一位普通农民的15岁儿子,遭受班里同学的长期殴打,家长多次找老师反映,老师总说孩子们是在闹着玩,视而不理。男孩在本班同学的捉弄下遗失饭卡,在校内食用垃圾食品,身体受到严重损伤,精神失常,校方这才通知家长。家长在护理男孩时,发现孩子腹部疼痛,到医院确诊胃里有异物,手术取出的铁钉重达一斤四两,石子、竹签和碎玻璃等异物无数,都是孩子在精神失常后自残所致。如此严重的校园欺凌事件,骇人听闻!
什么是校园欺凌?校园欺凌是校园暴力的一种形式,指同学之间欺负弱小的行为。其行为可能是嘲笑、侮辱、造谣、喝骂、孤立、贬低,或是暴力攻击,还可能是敲诈勒索、抢夺损坏个人财产,甚至利用互联网进行人身攻击。校园欺凌不一定都在校园内发生,还包括校外同学间的欺侮行为;校园欺凌者有时是一人,有时是多人或团伙;校园欺凌通常重复发生,一般不是偶然发生,欺负者不觉得自己不对,受害者默默承受,不敢反抗或告发。
此类行为不仅给被害者造成长期的心理阴影和身体伤害,影响人格或学业发展;而且会使施暴者滑入违法犯罪的歧途,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成长;还会对反对欺凌者、附和欺凌者以及旁观者带来各种负面影响;更为不利的是,它会严重污染和破坏校园这个教育、培养人才的场所,使之沦为毒害青少年心灵的场地。
校园欺凌现象发生的主要原因
校园欺凌产生的原因比较复杂,与社会、学校、家庭和学生本人都有密切关系。
就社会因素而言,市场经济带来了人们的分化与差异,造成贫富的不均、特权、不平等与歧视,道德失范瓦解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和互助精神,大众传媒的极度发达和粗疏管理,使之充斥着暴力、弱肉强食、歧视等问题,极易被判断力较弱的青少年“吸收”乃至效仿。此外,法律的漏洞也助长了青少年的欺凌行为,有孩子认为,14周岁以下的少年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有恃无恐。在这种社会氛围中,有孩子并不认为暴力欺辱同学是违法犯罪,反而觉得 “很酷”“很爽”,竟有为欺凌者“助威”“喝彩”,甚至传到视频上“得瑟”“显摆”。
就学校管理而言,学校缺乏与中国社会急速转型相匹配的各种制度建设和教育;教师分不清学生之间打闹与欺凌之间的区别,认为那只是个别学生心理失衡或能力不足的问题,不是教师该管的事情;学生心智不成熟,自我意识膨胀,交友不慎,不善于与他人正常沟通,崇拜物质权力,当学生间的矛盾不能通过正常渠道排解时,就采取暴力或欺凌手段解决冲突,并潜移默化形成一种畸形的弱肉强食的价值观。
就家庭教育而言,有的家庭本身就存在暴力,家长常常“以力服人”而不是“以理服人”,不能为孩子做出榜样;有的家长疏于与孩子耐心平等地沟通,孩子受到欺凌不敢告诉家长,有的孩子受到多年的欺负,直到内脏或器官被打坏,不得不做切除手术,家长才发现;也有家长生怕自己的孩子吃亏,纵容孩子施暴。
在笔者看来,在中国的文化和道德观念中,缺乏公民教育与法制教育,是校园欺凌现象产生的重要温床。
加强公民教育与法制教育势在必行
2004年,全国人大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宪法。史称“人权入宪”。2009年,国务院开始颁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明确要求在各级学校、公职人员、社会公众、大众传媒、企事业单位中开展人权教育,培养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树立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理念。
针对校园欺凌现象,应重点对孩子们进行下述方面的教育:
第一,进行平等和非歧视教育。正如《世界人权宣言》所明示的:“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因为种族、肤色、性别、语言、财产、宗教、政治见解、国籍、出身、身份、性倾向或者强弱,而歧视、侵犯或侮辱他人。
第二,进行生命权的教育。生命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如果无法保障人的生命权,那么人的一切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无端剥夺人的生命,肆意对人施加恐吓、虐待和折磨,都是非人权的待人方式。因此,各国刑法都将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罪行施以最重的量刑。
第三,进行尊严权的教育。尊严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合理延伸。尊严权要求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平等相待,互相尊重。如果一个人的尊严权被否认,就意味着人们可以肆无忌惮地羞辱、威胁、骚扰或中伤他,那他就显然失去了“作为人”的资格,这无疑是人权所不容的。
第四,进行和平教育。和平通常指没有战争、敌意或暴力行为的状态,也用来指国与国、人与人之间,用对话、沟通、谈判、协商等非暴力的建设性方式,处理相互分歧或矛盾的做法。通过和平教育,使人们学会用平和与对话的方式,而非暴力与弱肉强食的方法解决分歧。
第五,进行法制教育。法制教育是人权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预防犯罪的重要措施。既要让孩子们懂得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要让孩子们熟知“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
这些教育,不仅应当在幼儿园和学校进行,而且应该在家庭、在社会上开展。通过上述教育,让人们、特别是孩子们,真正懂得平等、尊重、公正、包容、法制等理念,才能在社会上和校园中铲除“暴力”“欺凌”“强权”“邪恶”等行为,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平安、友好、公正和快乐的环境。
(作者为中华女子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