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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方燕建议修改收养法内容

放宽收养子女名额限制 建立长期保障机制

2018/3/10

□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韩亚聪 周文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是1992年4月1日开始施行,1998年进行修正的,上次修正距今将满20年。这20年,我国的综合实力、社会经济条件、人民的生活水平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完全不同了。”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在接受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采访时表示,为了适应新时代的变化,她建议对收养法中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条件进行修改,并增加对被收养人的长期保障机制等。

方燕代表告诉记者,收养法第八条规定中的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已经与“全面两孩”政策精神不一致,在未来更可能限制地方政策的制定,使得养育更多子女的政策在收养这个渠道上无法顺利实现。

对此,方燕代表建议修改第八条为:收养人可以收养多名子女,但收养子女数量应符合当地计划生育政策,应证明收养人具备抚养和教育多名子女的经济能力、健康情况、个人及家庭意愿等,且个人信用良好。

对于收养法中第四条“不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的规定,方燕代表认为:“该规定直接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十四岁到十八岁之间的未成年人不属于收养法的管辖范围。这个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身体和心智尚未成熟,有些还处于叛逆期,一旦面临意外的家庭变故就可能因欠缺收养法保护而受到伤害,也可能增加社会不安定问题。”

因此,方燕代表建议修改第四条为:以下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或不愿抚养的子女;被父母虐待和家暴的子女,经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派出所建议可被收养。

在方燕代表看来,收养是一件关乎个人、家庭和社会的重要行为,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收养关系中的各方权利,在问题出现的时候有纠错机制,而非全不知情、束手无策,才是理想的收养法。“而现行收养法仅仅关注短期,没有长期的保障机制。”

“了解收养关系的成功与否需要长期跟进,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基层组织的完善,建立起对收养行为的长期跟踪体系完全可行而且必要。”对此,方燕代表建议,建立社会的收养后跟踪体系,建立未成年人收养档案,利用科学技术及居委会、村委会等社会基层组织长期、定期、实地了解被收养未成年人的生活状况直至成年,建立收养数据库;建立对失败收养关系进行纠正的机制;增加评估制度,对送养人和收养人、收养家庭进行有效评估,避免恶意遗弃行为。

同时,方燕代表建议细化监护人送养有关条款,妥善处理部分困境儿童收养问题,与未成年人保护法有机衔接,增加重大灾害情况下的收养特别程序,“例如针对地震、洪水等重大自然灾害后孤儿及暂时无法找到父母的未成年人的优先、简易、特殊收养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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