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吴军华
□ 李菁雯
“人在家中坐,债从天上来”近年持续成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冤枉事”,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承办法官依新规做出“夫债妻不用还”的判决引发全民关注。“公正公平好法官,不要再有冤案。”“就应该这样判,个债个签,法官棒棒的!”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上看到,对于此举网民纷纷叫好。
张某与游某于1998年9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张某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2年1月21日向刘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由刘某收执。该笔借款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率。后张某借款本金分文未付,刘某经催讨未果,遂向石狮法院提起诉讼。刘某认为此债系丈夫张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诉请法院判决张某、游某夫妻共同偿还20万元并支付利息。
日前,石狮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向刘某借款2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应予确认。除应偿还借款本金外,还应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但刘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债务用于张某与游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即无法证明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请求判令游某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法院终依法判决如下:一、张某应偿还刘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二、驳回刘某对游某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此案件承办法官依此法律新规做出判决。
此外,据石狮市人民法院介绍,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畴的大额债务,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判断“超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1)交易双方的主体情况,包括:职业背景、历史往来等;(2)主债务人的家庭环境,包括:配偶是否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家庭富裕程度及生活标准、家庭在借款前后是否存在重大支出事由等;(3)款项交割的具体过程,包括:交易习惯、支付的实际对象等;(4)款项使用的真实情况,包括:借款名义、资金流向、实际使用目的等;(5)要求主债务人配偶作出意思表示的情况,包括:是否通知主债务人配偶、主债务人配偶可能获悉举债的客观条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