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勇海
2月6日,新修订的《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发布,26日将正式实施,这是该办法近27年来的首次修订。新办法增加了学生申诉部分,增加了被处分学生的权利救济类型和途径,包括处分做出前的陈述权和申辩权,送达决定书之后的申诉权,明确了学校和区教委受理申诉的职责等。特别提出学校应充分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应建立学生处分申诉制度,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2月7日《北京日报》)
这无疑是一个创新之举,有利于全面推进中小学依法治校、依法执教。从小学到中等职业学校,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的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这些处分权大多是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自然要遵法守法。
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赋予了违纪大学生对学校处分的申诉机制与权利,保障了高校对学生处分应有的程序正当性,也切实保障了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各地中小学,一些违纪学生该不该受处分、应该受到何种处分往往由学校领导、相关老师单方面说了算,学生没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诉权,以至于出现不当处分、过重处分,处分实施程序涉嫌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教育权等情形。近年来媒体的报道并不鲜见,比如,曾有高中生在期末考试中使用手机作弊被学校勒令退学,也有高中生因在学校“早恋”而被学校开除学籍;像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重处分,甚至还适用到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身上。如果处分随意,是对中小学生合法权益的变相侵犯。
事实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种平等不仅体现在权利,还体现在尊严。中小学生即使被处分,也有权受到法律法规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面临不公的处分时,也应该拥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送达处分决定书之后的申诉权。一旦学校对学生实施的处分失实或失当,学生的合法权益有免受侵害的权利,此时,处于弱势一方的学生就应当得到有效的制度救济。
总体而言,建立了中小学生处分申诉制度,有助于全面推动学校在法律的框架下完善学生处分制度,规范学生处分工作,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从中小学生角度看,被处分可申诉,是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权利的维护,有助于培养法制意识;申诉过程中的交锋、对质、说理,也可以提升思辨能力与表达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