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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星星 2018年伊始,支付宝年度账单火爆朋友圈,网友纷纷晒出2017年购物账单及2018年度关键词。殊不知,开启年度账单之前的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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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消费我做主

2018/1/24

■ 徐星星

2018年伊始,支付宝年度账单火爆朋友圈,网友纷纷晒出2017年购物账单及2018年度关键词。殊不知,开启年度账单之前的界面存在一行小字——“我同意《芝麻服务协议》”且已经默认勾选同意。数量可观的用户并没有注意到这条字号明显小于其他文字的条款,更别提仔细考虑是否同意了。于是,很多用户便“被同意”了芝麻服务协议,相关的信用信息也被提供给了第三方。

支付宝年度账单获得的过程涉嫌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引起了监管部门和相关法律人士的关注,支付宝随即回应并采取更正措施加以整改。

其实,消费市场中类似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案例不绝于耳,那么,何谓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又该如何最大程度地保护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呢?

□ 法官提示

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该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与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息息相关的是消费者的知情权。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只有对商品或者服务详细情况充分知晓之后,才有足够的资本和底气进行自主选择,信息不对称之下的自主选择权纯粹是空谈。

支付宝年度账单中的默认勾选便是在“背着”消费者的前提下进行的,消费者根本不知道这一提醒的存在,又谈何进行自主选择呢?所以说,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前提是实现消费者的知情权。

合同法第39条规定,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这些规定都是为了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自主选择权。

支付宝年度账单默认勾选事件便是商家直接“帮助”消费者选择接受了格式条款而没有作任何尽职提醒义务。消费者对芝麻服务的存在以及该服务的内容一无所知,自己做主决定是否接受服务更是空中楼阁。支付宝应当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格式合同,并详细提供格式合同的具体条款及应当注意的要点,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上地法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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