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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著名商标认定意义不止于本身

2017/11/16

□ 木须虫

当前,一些地方通过立法,给予企业著名商标认定以及特殊保护。这些有关著名商标的地方性法规因违反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有违市场公平竞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近日要求予以全面清理,地方著名商标制度也将面临废止。(11月14日《新京报》)

著名商标认定制度之所以受到诟病,源于与生俱来的缺陷。首先,一个商标好与坏,最有发言权的只有消费者,消费者用脚投票的结果最终决定品牌的知名度。通过行政介入认定的结论并不必然与品牌市场口碑相吻合,并且一次认定、多年有效的办法是静态的评价方式,很难保证评价认定与品牌实质的同一性,并不公平公正;其次,著名商标认定并不止于知名度评价,而是将认定的结果与其市场竞争挂钩,不但给予政策优惠,甚至在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网开一面,以政府的名义为其质量品质“背书”,客观上赋予了品牌所属企业超优的市场待遇,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第三,错位的功利激励容易诱发认定过程造假,乃至导致认定权力的异化,变成腐败交易。

著名商标认定制度弊远大利,多年来渐有认识,但仍在执行,深层次反映了两个问题:一是行政干预市场的观念依然存在。不否认著名商标认定制度初创时,市场经济尚处雏形,作为扶持和激励企业重视品牌建设有其积极意义,但是制度本身建立在特殊情况之上,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完善,企业品牌建设的市场环境日益成熟,商标认定与评价市场完全可以自洽,行政应当从企业的商标行为中抽手。但有些地方仍然守着旧观念,习惯于行政主导市场思维。

二是地方法治思维存在短板。著名商标认定制度明显违反了商标法等法律的立法宗旨与精神,应当依法自我叫停;另一方面权力不能自授,著名商标认定制度多源地方性的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有违立法法的精神与原则。

很明显,提出废止著名商标认定制度的意义并不止于取消一个不合理、不合法的制度,更大的意义恐怕还在于推动深化地方政府改革,不断转变政府治理市场的理念与方式,更广领域地从市场中抽手,更充分地放权还权于市场;推动地方政府法治,加快地方法规、规章的审查清理与废改进程,进一步规范地方立法权限的行使,强化地方立法审查,完善地方立法程序,规范立法行为,增强地方法规的科学性、严谨性和权威性,提升地方治理能力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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