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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关系中的核心关系是夫妻关系,而从法律层面考察,配偶权集中反映了夫妻关系中的人身关系状况。在社会性别平等的视角下,配偶权获得了极大推进,形成了弱化契约因素、重视身份因素的新的发展格局。我国配偶权制度的构建也应顺应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发展趋势。
■ 梁琳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建设的系列重要讲话,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具体内化到每个社会细胞,即家庭中。家庭关系中的核心关系是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产生的基础。从法律层面考察,配偶权集中反映了夫妻关系中的人身关系状况。
配偶权的内涵与外延
我国婚姻法对配偶权的内涵和外延没有界定,关于配偶权的内涵和外延存在多种学说。杨立新教授认为,配偶权是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杨大文教授认为,配偶权仅是夫妻双方因结婚、基于婚姻效力和配偶身份而享有或承担特殊权利义务的统称。
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配偶权概念进行了描述,虽有差异,但都有一个共同点,即配偶权是夫妻基本身份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权利,是权利人享有专属支配其身份利益的权利,对方及其他第三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配偶权的内涵决定了配偶权的外延。配偶权有广义、狭义、最狭义三种不同的内涵,这导致配偶权对应的外延也有多种分类,有的包括15种权利,甚至有的学者对配偶权的外延学说进行了整理,总结出了配偶权的种类有近20种之多。狭义上的配偶权的范围限制在配偶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人身关系,严格意义上的配偶身份权则剔除了配偶人格权和财产性权利,即仅包括同居权利义务、忠实权利义务、家事代理权、婚姻住所权。最狭义的配偶权的范围最小,仅指夫妻之间的同居权利义务。
相比较而言,第二种配偶权的范围是比较合理的,它充分反映了配偶权的特征。婚姻关系的缔结改变了当事人单身生活状态,开始向婚姻共同生活迈进。配偶人格权和配偶身份权发生了分离,夫妻姓氏权、人身自由权、生育权都属于配偶人格权的范围,由人格权法进行调整。反映配偶身份利益的同居权利义务、忠实权利义务、住所商定权,成了配偶权的内容。
配偶权概念的发展一直都在进行之中,经历了“身份到契约”的转变,现在进行着弱化契约性的转变。不同历史时期,身份和契约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影响是不同的。在“身份到契约”阶段,占主导的是契约关系,它在早期资本主义上升阶段起过历史作用,这时的身份是人与人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契约关系可以打破人身依附关系,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当代社会,婚姻契约说的反封建的作用已经完成,过分强调婚姻的契约性,不符合婚姻的宗旨、性质。因为婚姻契约性表现为婚姻的缔结、协议离婚和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环节,婚姻一旦成立,婚姻的内容、配偶权的内容都是法定的。
现阶段应适当淡化契约性,重视身份性,这里的身份的含义发生了重大的改变,指平等、双向的身份关系,关注具体的个别群体,实现实质平等。日本的中川善之助指出,“‘身份’或将其主宰逐渐退让于‘契约’,但是‘身份’终不可能变为契约,社会上纵有极端发达的财产法,身份法仍可永远存续。” 夫妻虽有性别、年龄、辈分的区别,但是没有主从尊卑和高低贵贱之分。夫妻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照顾、相互关心。
现阶段夫妻关系正向社会性别平等迈进
性别平等是夫妻平等的首要要求,两性之间最根本、最概括的利益关系就是男女是否平等。社会性别平等,要求所有的人不论男女,都可以在不受各种成见、严格的社会性别角色分工观念以及各种歧视的限制下,自由发展个人能力和自由作出选择。女性的主体性地位和平等原则确立是消除法律性别不平等的首要前提,这种平等考虑社会经济、文化、风俗对两性的不同影响,在社会文化大背景下审视夫妻关系问题。
现阶段平等的夫妻关系的发展趋势是从形式意义上的平等深化为实质意义上的平等,这种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就是社会性别平等。社会性别平等,不仅重视生物学意义上的男女平等,而且重视社会学意义上的男女平等。社会性别平等要求消除社会性别角色分工观念,消除现有的歧视,以达到所有的人不论男女,都可以在不受各种限制的情况下自由发展,自由选择。以社会性别平等视角对夫妻在传统家庭中的地位进行审视,不难发现家庭中每个人都有生存的需要,这种需要的满足会成为一项强加于男人和女人的法律责任。男性与女性有社会赋予的性别角色期待,这种期待往往带有歧视因素,即男人在价值层面上高于女性。其根源是女性和男性的社会分工不同,女性被限制在照顾他人的传统角色中。女性的角色分工使得女性被限制在依附于男性的地位上,男人在婚姻家庭中起主导作用。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往往表现为一方的权利或者特权,对另一方而言则只有义务。
但女性的传统角色分工被逐渐认识并改变,个人主义的深化成为现代家庭的特征,夫妻一体主义向夫妻个体主义转化,夫妻间的一方的特权转变为双方平等权利,权利性质从丈夫对妻子的绝对权转化为夫妻之间的相对权。作为婚姻关系中核心关系的性关系呈现出平等的状态,人们开始谈论妇女的性快乐与性享受。在很多国家,爱是性关系的前提,也是夫妻进入婚姻的前提。婚姻家庭发展表现出人们对家庭的持久性的向往,维持这种持久性需要夫妻关系的平等、稳定。
配偶权制度构建应顺应社会性别主流化趋势
配偶权在社会性别平等的视角下,获得了极大推进,也发展出了区别于婚姻家庭领域其他关系的新特点,形成了弱化契约因素、重视身份因素的新格局。因此,配偶权制度的构建也应顺应社会性别主流化趋势。
首先,应坚持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兼顾原则。促进社会性别平等应正视性别角色分工,致力于消除已有的歧视,法律对配偶权的调整应加入实质平等的视角。
其次,法律要继续肯定夫妻关系中的男女平等。在婚姻关系缔结后,男女双方应该受到同等的对待,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
再次,应规定保护女性权利的特殊条款。法律规定男女共享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而且针对女性弱势地位,应制定区别于男性的规范。法律从女性的切身经历入手,考虑女性的感受,深入分析女性弱势地位形成的社会、法律、政治、经济等诸多因素,构建社会性别领域的法律概念和相应的法律制度。
最后,关注法律在现实中的实际运作情况。如果法律仅限于文本的平等,无法关照女性的正当诉求,就只是一种表面的男女平等,不能真正实现男女的平等,所以还要考察法律在现实中的适用、执行及其实际效果如何,法律是否适应社会需要,是否达到贯彻性别平等的目的。分析性别歧视存在的真实根源,剔除有性别歧视的法律制度、法律理念等。
(作者为兰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