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pcpaper.cnwomen.com.cn/Img/2017/9/m201709207527985c330b45e8b64d0c8383cf1fbc.jpg
■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李源 探视权未获得保障成为不支付抚养费的常见理由在离异家庭中,夫妻双方之间往往存在大量矛盾和
http://phpaper.cnwomen.com.cn/content/2017-09/20/042409.html

等待处理…

未成年人抚养费不是想调就能调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典型案例之二

2017/9/20

■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李源

探视权未获得保障成为不支付抚养费的常见理由

在离异家庭中,夫妻双方之间往往存在大量矛盾和怨恨,一部分直接抚养人有意在原配偶和子女之间设置各种障碍,以达到平衡心理和“报复对方”的目的。直接抚养方以对方不履行抚养义务为由拒不配合对方进行探望,而不直接抚养方又以此作为理由拒绝给付抚养费,形成了恶性循环。需要指出的是,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探望权能否得到落实并不影响未成年子女提出调整抚养费的请求。

原告小C之母姜女士与被告王先生于2014年11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小C由姜女士抚养,被告王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因原告母亲是外地户口需要租房,还要支付小C的幼儿园及其他教育费用,但是被告一直不支付抚养费,所以原告于2015年7月诉至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至每月5000元。被告王先生辩称,原告之母将小C藏起来不许被告探望,而被告现在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来源,实在无力再承担原告的抚养费,现提起反诉,要求免除抚养费,并保障被告探视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之母与被告离婚时的民事判决书系生效法律文书,具有稳定性和强制执行力。判决生效后,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还有其他的收入来源;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支出状况与离婚时相比发生重大、明显变化,综合考虑被告现在的负担能力和原告的实际需要,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的反诉请求,被告以失业无收入为由要求免除抚养费的给付义务,根据被告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期间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以及庭审陈述,法院对其失业无收入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除双方协议外,不因任何事由免除。故对于该项反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要求保障其探视权的反诉请求,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诉解决。

□ 法官释法

本案原告之母与被告离婚后不到一年,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被告要求免除抚养费,因原告的实际需要与被告的经济状况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本诉及反诉。需要强调的一点就是,探望权与抚养费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认为探望权没有得到保证,可以另诉解决,但以此为由作为不支付抚养费的抗辩意见,法院是不予采信的。

婚内分居情形下主张抚养费案件数增加

大部分婚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单独就婚姻存续期间抚养费提起诉讼的多为保持在分居状态尚未进行离婚诉讼的情况。因离婚时间尚未确定,因此在法院调解或者判决抚养费时仅支持到调解或者判决当月,而无法解决未成年子女到18周岁的费用问题,这导致了离婚周期较长的直接抚养方会反复起诉要求不直接抚养方支付抚养费。

原告小D称母亲李女士与父亲高先生于2014年11月分居,其一直与母亲共同生活,父亲没有支付过抚养费,现要求被告自2014年11月起支付抚养费。被告高先生辩称,2015年4月与原告之母分居,分居后被告经常买东西给小D,并不是原告母亲一人抚养;此外,被告跟原告母亲共同为房产偿还贷款,每月房贷原告母亲应承担一半,现被告负担全部房贷,因此被告替原告母亲支付的一半房贷,就是小D的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证明分居时间提交了被告居住情况的证明,被告认可其真实性,故对于原告主张自2014年11月分居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提交证据证明为小D购买的奶粉、生活用品,原告亦表示认可,属于已支付的部分抚养费,可以在支付数额中予以扣除。

被告主张替原告母亲所支付的房贷问题,因原告之母与被告仍在婚姻存续期间,房产权属及房贷负担问题均未确定,且与抚养费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亦无证据显示原告之母与被告之间存在房贷折抵抚养费的约定或协议,故被告以原告母亲应支付的房屋贷款作为抚养费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最后,法院综合已支付的部分及被告的收入状况,判决被告支付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的抚养费合计1.5万余元。

□ 法官释法

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小D要求被告支付父母分居期间的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具体数额法院根据原告的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以及被告已经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综合予以确定。

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分居时间的认定问题,主要看双方当事人举证的情况,如果均无证据,则按照举证责任分配情况,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上篇:快递纠纷,法律风险要注意
下篇:“超龄就业”并非拒绝工伤保险待遇的“挡箭牌”
分享到

© 2019 中国妇女报
ICP备:京ICP备05037313号

↑ TOP